湖州市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實施細則(暫行)

第二十條 供貨契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及資金結算單”和“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三份材料齊全,同級政府採購辦辦理資金直接劃撥協定供應商的手續。 各縣(區)政府採購辦應對協定供貨項目的每一輪協定供應商考評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政府採購辦。

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規範各方當事人的採購行為,節約採購成本,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和採購效率,切實便捷採購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浙江省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實施辦法(試行)》(浙財辦字〔2003〕32號檔案)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同意,結合湖州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參加協定供貨制的政府採購項目(以下簡稱“協定供貨項目”)的公開招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及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採購協定供貨商品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協定供貨制,是指對部分通用性較強的政府採購項目,事先通過省、市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統一按一定比例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所供商品的品牌、價格、技術參數、採購金額、履行契約、商品質量、服務承諾等內容,用協定的形式加以明確,各採購單位在協定範圍內進行採購的一項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第四條 協定供貨項目一般採取以市為單位,由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即簡稱為“市政府採購辦”)負責牽頭,具體委託市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的形式。
對一些不宜由市為單位統一組織的協定供貨項目,各縣(區)經市政府採購辦批准,可按本細則的規定自行組織並實施。
第五條 對納入全市統一組織的協定供貨項目,市政府採購辦應在公布年度政府採購目錄的同時予以明確。
第六條 實行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項目,一般為規格或標準相對較統一,商品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商品。有條件的也可將各採購單位辦公用品、區域網路維護和維修、汽車和汽車保險、加油、維修,以及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建築原材料等納入協定供貨制的範圍。
第七條 採購單位採購協定供貨商品,應在規定採購數量和金額設定限額以內(規定採購數量和金額設定限額在公開招標檔案內確定,或省政府已組織公開招標的項目中確定),在協定供貨範圍內的供應商和品牌、型號的商品中進行採購,不得向協定供貨範圍以外的供應商採購,或採購協定供貨範圍以外的品牌、型號的商品。如果採購單位採購金額超過設定數量或金額限額,或協定供貨以外商品,都必須按《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組織採購。
第八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同級政府採購辦的委託,在對用戶基本需求和產品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編制招標檔案,產品的採購或配置標準應滿足採購單位對高、中、低等不同檔次產品的需求實際。
對市統一組織的協定供貨項目,其招標檔案應當徵求縣(區)政府採購辦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或者在政府採購網路等媒體上廣泛徵求意見。
第九條 協定供貨項目的招標檔案應當在發出前7日報經同級政府採購辦確認和備案,並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條 採購單位和協定供應商在同一個月內,就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的採購和供貨活動,只準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參加本市政府協定採購的供應商協定供貨資格條件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且是投標檔案的必備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準入基本資格條件:
(1)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證照齊全,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譽等級證、產品證書、授權證書及各種榮譽證書等;
(2)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企業,並由各產品的生產製造商參加投標。製造廠商因各種原因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可由其委託一家代理商作為其全權代理參加投標;
(3)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有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無欠繳稅款和參加社保的證明,參加過政府採購活動的,應提供近三年內在政府採購的業績情況;
(4)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詳細提供供貨的所有商品名稱、型號、規格、相關的技術參數、製造廠商,以及性能和作用等有關材料;
(5)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供貨商品的整件及配件的市場價;
(6)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在設定區域範圍內的各供貨網點和維修網點具體地址、負責人、聯繫電話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自願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同級政府採購辦”)或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審查確認,確認符合本細則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準入基本資格條件,方可參加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投標。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採購辦履行本地區範圍內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在投標時,必須同時向同級政府採購辦提交協定供貨承諾書(可在投標檔案內放入),對在協定有效期內提供的產品的規格型號、基本配置、供貨價格、優惠率、售後服務、備品備件、每月報價、誠信評價以及接受處罰等事項作出具體承諾(附屬檔案二: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承諾書;附屬檔案三: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月報價格單)。
第十四條 協定供貨項目的評標方法原則上採用綜合評分法。
評標時,專家應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評分標準,對產品的質量、價格、優惠率、服務承諾以及供應商業績、信譽和供貨渠道等因素進行全面審查、評估,加權計分後,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檔排序推薦預中標供應商及其產品。
第十五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對專家組所推薦預中標供應商的投標和評分等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並經規定時間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同級政府採購辦確認。
第十六條 在實施政府採購協定供貨項目中,同級政府採購辦應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主要內容:
(1)參加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投標的供應商準入基本資格條件登記確認表;
(2)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招標信息媒體公告文字記錄資料;
(3)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招標檔案;
(4)參加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投標供應商名單;
(5)參加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的投標檔案;
(6)參加政府採購協定評標評審專家名單,以及評審評分原始記錄和評審結果報告;
(7)參加政府採購協定供貨投標商中產生的預中標和中標的供應商的名單、及媒體公告記錄材料;
(8)參加政府採購的協定供應商向同級政府採購辦遞交的協定供貨承諾書;
(9)同級政府採購辦或其委託同級集中採購機構與協定供應商簽訂的協定供貨項目協定書;
(10)在協定供貨有效期內,採購單位與協定供應商簽署的每批次採購契約;
(11)協定供應商在協定供貨有效期內,採購單位對其誠信評價考核記錄;
&nb
sp; (12)協定供應商在協定供貨有效期內,各種質疑、糾紛、投訴、調查、處理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13)協定供應商在協定供貨有效期內,每月5日前協定供貨商品的報價以及商品的更新換代、新的產品、價格波動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14)協定供應商在下一輪協定供貨中續簽者或者淘汰者的情況記錄。
(15)同級政府採購辦認為其他有關涉及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情況紀錄。
第十七條 實行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應在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其基本操作步驟:
(1)由同級政府採購辦提出協定供貨項目建議,報經同級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審定後,同級政府採購辦向同級集中採購機構下發委託採購協定供貨項目公開招標的通知;
(2)同級集中採購機構按照協定供貨項目公開招標通知的要求,製作協定供貨項目的招標檔案(包括承諾書、協定書和供貨契約等文本樣式),報同級政府採購辦審核確認;
(3)在協定供貨項目招標檔案確認後,由同級集中採購機構按財政部和省政府採購辦規定的指定媒體上發布公開招標公告;
(4)審核參加政府採購協定供貨項目的供應商的準入基本資格條件,同級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初審,同級政府採購辦負責確認,不符合準入基本資格條件的不予準入協定供貨項目的投標;
(5)參加協定供貨項目的評標組專家人員,在同級政府採購辦監督下,由同級集中採購機構派人隨機抽取,按有關規定,通知被抽取的專家人員,並遵守保密紀律,原則上評標組專家不少於5名(必須是單數);
(6)同級集中採購機構在組織實施協定供貨項目評標工作中,應邀請同級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以及政府採購辦有關人員現場監督評標全過程,但被邀請的各監督部門人員不得發表影響評標評審的任何意見,由各專家獨立發表意見進行評價。經專家評價匯總後,確認協定供貨預中標供應商;
(7)參加投標供應商在投標檔案中,必須向同級政府採購辦遞交協定供貨承諾書,確保採購單位的權益,未遞交協定供貨承諾書的供應商,取消中標資格;
(8)預中標協定供應商經市集中採購機構通過媒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預中標協定供應商未發生異常情況或未被投訴,由同級政府採購辦確定為協定供貨中標商;
(9)中標供應商數原則上不超過投標供應商總數的60%;
(10)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供貨協定書》,應報同級政府採購辦備案;
(11)簽訂協定供貨的中標商,應自覺履行《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承諾書》和《政府採購供貨協定書》中條款,並按規定交納協定保證金;
(12)協定供應商一經確認後,同級政府採購辦應向本地區各採購單位以檔案形式通知,並向社會公告;
(13)本地區範圍內各採購單位,申請採購協定供貨項目的規定數量和金額設定限額內商品,在經同級政府採購辦審批後,到同級集中採購機構領取協定供貨契約,直接與協定供應商簽訂一式四份供貨契約,其中一份採購單位、一份供應商、一份政府採購辦、一份政府採購中心;
(14)各採購單位每批次協定採購,其資金均按規定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內,方可簽訂協定供貨契約有效;
(15)各採購單位每批次協定採購結束後,均應填寫協定供應商的誠信評價表(附屬檔案四:×××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和採購項目驗收資金結算單報給同級政府採購辦,同級政府採購辦負責審核和備案,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直接撥付。
第十八條 協定供貨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個別項目可根據市場價格波動等情況,由同級政府採購辦確定其適當延長或縮短協定供貨的有效期。
第十九條
凡省政府採購辦已組織實施的公開招標協定供貨項目,本市就不再重複組織實施相同的公開招標協定供貨項目。
第二十條 在省政府統一組織協定供貨項目公開招標中的中標供應商,按照《浙江省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實施辦法(試行)》(浙財辦字[2003]32號檔案)和其他相關政策的有關要求,可以向同級政府採購辦推薦在本地區範圍內一家或二家授權代理商或特約經銷商作為其在當地的供貨商。同級政府採購辦或其委託同級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有關人員對推薦授權代理商或特約經銷商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委託審查的,應報經同級政府採購辦備案。符合省政府協定供貨有關規定和本細則規定的要求,可以確認為本地區的協定供應商;不符合的,則按本細則協定供貨項目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採購單位在每批次採購中,均要對該批次涉及到的協定供應商作出誠信評價。誠信評價的主要內容:
(1)供貨商品的質量評價,包括商品是否原包裝全新的、是否有替代商品、是否商品型號規格有差異、是否有部分商品以次充好的問題、是否商品應配置附屬檔案齊全等方面的情況;
(2)供貨商品的契約履行,包括契約履行交貨時是否時間保證、地點保證、方式保證、價格保證、責任保證、以及運輸、保險和裝卸的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情況;
(3)供貨商品的售後服務,包括供貨商品的安裝和調試、培訓採購單位人員操作、使用和護養的基本常識、提供產品目錄、圖紙、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維護手冊或服務指南等供貨商品的配套資料、提供在契約供貨商品規定的質保期內回響服務的聯繫人和聯繫電話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協定供貨項目貨款撥付程式:
(1)採購單位向同級政府採購辦填報“政府採購申請表”時,應根據已確定簽訂的協定供應商中的供貨項目,在規定採購數量和金額設定限額之內,可以自主選擇所需商品並填入“政府採購申請表”內,報經同級政府採購辦批准,同時,將採購資金撥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2)採購單位在同級集中採購機構領取協定採購契約後,與協定供應商簽訂供貨契約一式四份。同時,採購單位還應向同級政府採購辦領取“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及資金結算單”和“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各一份;
(3)採購單位分別填寫“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及資金結算單”和“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及資金結算單”經集中採購機構簽字確認後和供貨商品發票複印件(加蓋採購單位公章)一併交給協定供應商,由協定供應商與同級政府採購辦結算貨款;“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由採購單位直接送達或郵寄或傳真給同級政府採購辦存檔備案。
供貨契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及資金結算單”和“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三份材料齊全,同級政府採購辦辦理資金直接劃撥協定供應商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 協定供應商在協定供貨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採購辦負責在各自地區範圍內考評,實行考評淘汰制,具體要求:
(1)協定供應商承諾保證一條款否決制。即違反承諾書中任何一條款都視為考評不合格,予以下一輪協定供貨中淘汰。
(2)協定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價淘汰制。即同級政府採購辦統計匯總所屬各採購單位對協定供應商誠信評價表,達到“較好”以上評價者可續簽下一輪《政府採購供貨協定書》,否則,取消下一輪協定供貨資格。
各縣(區)政府採購辦應對協定供貨項目的每一輪協定供應商考評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市政府採購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採購辦應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規範採購單位和有關供應商的協定供貨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單
位、中標協定供應商及其供貨商有違反本細則和其他有關政府採購行為的,均可向同級政府採購辦或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 由省或市統一組織實施的協定供貨項目,各地原實行協定供貨的,在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有效期止,應當按省或市統一簽訂的“供貨協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湖州市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制實施細則(暫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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