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2、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2、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2、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機構概況

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系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於2003年5月分設成立,院址設於湖州市吳興區勞動路283號,目前設有刑事審判庭、少年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庭、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法警大隊等12個內設機構,下轄環城、織里、埭溪3個人民法庭。現有在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104名,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84人,占81%。
近年來,吳興人民法院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斷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審判水平,加強法院管理,推進隊伍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吳興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務。2007以來,該院先後榮立集體二等功,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被浙江省委政法委評為全省政法系統“學楓橋、保平安、促發展”先進集體,織里人民法庭、環城人民法庭被浙江省高院授予“省級模範五好法庭”榮譽稱號、立案大廳被浙江省高院評為“省級文明視窗”,司法警察大隊被浙江省高院評為“省級優秀司法警察大隊”,2007至2009年連續三年被評為湖州市政法系統“人民滿意政法單位”、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破解執行難先進法院”。該院環城人民法庭沈金汝法官先後被評為全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省優秀法官”榮譽稱號,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優秀法官”榮譽稱號,2009年被評為“全國三八紅旗手”。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我們堅信,吳興區人民法院在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在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將始終牢記使命,幹事創業,以實際行動在新的歷史征程中,開拓奮進、勇立潮頭,創造出更加輝煌的業績,譜寫出更加壯麗的篇章!

主要職責

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三)依法受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及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予以再審;
(四)依法審判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制宣傳。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肓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八)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九)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吳興區人民法院內設1 2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起草綜合性檔案、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編印本院工作簡報、司法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文秘、文印、信息資料、檔案、圖書、收發、機要、保密、法制宣傳和辦公自動化管理等工作。
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工作和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的購置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負責本院固定資產、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辦理本院對外接待工作事務;指導和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協助黨組進行幹部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擬制考核、調動、任免的方案和報告;辦理本院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組織工作事項,做好乾警的考察考核、職務任免、職級調整、法官等級和警銜評定工作;做好勞動工資、保險福利、人事統計、檔案管理、內勤服務等工作;做好乾部的獎勵表彰、教育培訓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工作。
(三)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做好信訪工作;提出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四)刑事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瀆職罪、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妨礙司法罪,妨礙國(邊)境管理罪,妨礙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婚姻家庭、繼承、房地產、損害賠償、借貸、勞動爭議等第一審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庭第二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等案件;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工作事宜。
(七)行政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行政案件;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宜。
(八)審判監督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再審;審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抗訴案件;監督檢查本院審理的案件質量;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九)執行局(執行庭)
執行本院審判的以及其他法院委託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協定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項。
(十)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機關警衛、審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執行庭及其他審判庭執行有關事項;執行強制措施;開展司法警察技能訓練;負責本院的武器裝備管理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十一)少年犯罪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礙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欺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等案件;審判第一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的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十二)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實施對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負責對全院幹警執行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處理監察信訪案件;負責對民眾舉報、投訴的接待、受理、查處等工作;辦理其他工作事項。

人民法庭

(一)環城人民法庭:
1、審查立案並審理八里店鎮、道場鄉、環渚鄉、妙西鎮、鳳凰街道、康山街道、楊家埠鎮、白雀鄉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
2、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4、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二)織里人民法庭:
1、審查立案並審理織里鎮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
2、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4、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三)埭溪人民法庭:
1、審查立案並審理埭溪鎮、東林鎮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
2、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4、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勞動路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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