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落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和決定。

簡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2]35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和經省政府同意的省建設廳《關於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實施方案的復函》([2003]函房字28號)等檔案精神,撤銷湖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原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省編委批准同意,設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直屬於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副縣級的事業機構,內設辦公室、歸集管理科、使用管理科、稽核審計科、計畫財務科、法規科;下設中心直屬業務部;在德清長興安吉縣建立分中心;在吳興南潯區設立業務管理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對全市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德清、長興、安吉縣分中心和吳興、南潯區業務管理部根據授權,負責原業務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

職責

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落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和決定;
(二)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支取、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償還等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負責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轉移、封存等業務,審批核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核算,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會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的稽核,並向社會公布經國家審計部門審計後的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保值與增值,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建立個人住房貸款信用系統,保證貸款本息按月回收;
(七)負責記載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審批核准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使用;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工作職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6個科室。
(一)辦公室(法規科)
負責中心有關政務、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草擬綜合性報告、檔案和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協調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調研、起草、修改和解釋等工作;負責組織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負責文秘、宣傳、培訓、信息、保密、保衛、信訪、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各項工作任務、規章制度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人事教育、勞動工資、行政監察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外接待、會議會務組織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二)歸集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政策和操作規程;執行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提取計畫;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的宣傳與推行;組織實施年度基數調整、催繳、清欠和擴大繳存覆蓋面;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驗審、審核單位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經辦行政執法案件的核實、聽證、應訴等工作;負責對繳存單位的業務培訓,負責對派出機構住房公積金歸集政策的指導和培訓。
(三)使用管理科(資產保全科)
 負責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政策和操作規程;執行年度委託貸款計畫;負責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樓盤的審查;負責對逾期貸款的貸款人提起訴訟和抵押物處理、清欠、資產保全;負責個人貸款信用體系的建立與跟蹤管理;負責對派出機構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指導和培訓。
負責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銷售房屋的審查;負責制定逾期三期以上不良貸款年度催收計畫,編制催收進度報表,催收不良貸款;負責抵債資產的接收、變現,盤活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受託銀行和法院做好訴訟類貸款的起訴、執行工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配合相關科室對呆壞賬貸款進行核銷;負責對不良貸款的抵押物進行合理性管理;負責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及抵押資產評估、測繪中明顯不合理數據的確認工作;負責對派出機構資產保全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四)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計畫和預決算的編制、調整及實施工作;負責建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體系,開展銀行收付結算業務,進行會計總賬、明細賬核算,編制和報送財務報告;負責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建立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公積金的資金調度和內部結算;負責安排購買國債資金;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會計、統計報表的匯總、報送工作;負責協調財政、銀行等與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的工作;負責編制機構綜合管理經費預算和會計核算,負責管理機構的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負責對派出機構住房公積金會計的指導和培訓。
(五)稽核審計科
負責對住房公積金計畫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財務管理、運作效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進行檢查和內部審計;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會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可靠性的稽核;制定內部控制評介標準,並進行內部控制評介和工作質量考核;負責對全市管理機構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年度考核;負責對公積金業務受託銀行的考核;負責財務收支、資金風險、盈利能力和有關業務信息的綜合分析;負責對派出機構稽核審計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六)信息技術科
負責計算機軟體、硬體、網路的設計、運行和維護;保障公積金業務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網站的正常工作;組織計算機套用項目的開發、調試、驗收及技術資料的整理和歸檔;編制並組織實施計算機系統配套的計畫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為中心計算機等設備的採購、驗收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對派出機構計算機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直屬機構

設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屬業務部,為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相當於副科級。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對外具體辦理市區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賬戶的開設,按月托收,轉移、託管、提取、封存、銷戶、繳存基數調整等變更業務,負責定期對個人賬戶結息和與繳存人對賬等業務;負責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記載、提取和使用;具體負責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受理、貸款資格審核、簽約、發放、回收、催討和與借款人對賬等業務。

人員編制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直屬機構)事業編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縣級),副主任3名(正科級),總會計師1名(正科級),科室領導7名(副科級)。

派出機構

(一)設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吳興區業務管理部、南潯區業務管理部,為市中心的派出機構(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於副科級,其主要職責為負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業務管理工作。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吳興區業務管理部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級)。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南潯區業務管理部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級)。
(二)設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德清縣分中心、長興縣分中心、安吉縣分中心,為市中心的派出機構(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於副科級。
按照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政策、統一核算的要求和法人內部授權管理規定,各縣分中心受市中心的委託和授權,承擔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市中心聘用分中心負責人,應事先徵得縣政府同意。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德清縣分中心、長興縣分中心、安吉縣分中心事業編制各8名,其中主任各1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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