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僑資企業商會

商會簡介

湖州市僑資企業商會引(HUZHOUGENERALCHAMBEROFCOMMERCEWITHOVERSEASCHINESEINVESTMENT),簡稱湖州市僑商會。縮寫英文名稱:“hocc”。宗旨是:引導僑界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信息諮詢;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組織會員參與政府舉辦的相關經濟社會活動,促進會員間的合作交流;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配合政府改善本地區的營商環境,推動湖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倡導會員富而崇德,致力公益,回饋社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湖州市僑資企業商會(HUZHOUGENERALCHAMBEROFCOMMERCEWITHOVERSEASCHINESEINVESTMENT),簡稱湖州市僑商會。縮寫英文名稱:“HO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及歸僑、僑眷在湖州地區投資的企業、個人共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引導僑界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信息諮詢;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組織會員參與政府舉辦的相關經濟社會活動,促進會員間的合作交流;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配合政府改善本地區的營商環境,推動湖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倡導會員富而崇德,致力公益,回饋社會。
第四條本會接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湖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湖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湖州市德申路麗陽景苑會所(暫定)。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以為會員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以自立、自治、自給、自強方針開展工作,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會議、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經濟交流活動,促進會員經濟交流合作;
(二)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等,為企業培育專業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員素質;
(三)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溝通企業產供銷渠道;為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企業及個人來湖州投資提供有關法規和程式諮詢的服務;為會員推介各種合理的專業服務;
(四)依法為會員協調與政府各行政單位間的關係,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保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接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湖州地區興辦的僑資企業、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僑屬企業。僑界企業經營者、企業家、專家;熱心於僑商會工作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
(四)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履行入會手續;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簽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享有本會會員應該享有的其它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維護本會在社會上之良好聲譽;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介紹新會員入會;
(九)履行本會授予之其他應有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超過一年不交會費或一屆內無故不參與本會活動的;
(二)觸犯中國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四)做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
(五)被各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會,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根據本會的任務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管理本會的經費;
(五)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補選理事或監事(理事和監事不能兼任),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期滿另行選舉,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揮及協調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絡;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及理事會交辦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其他理事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並向理事會提出處理建議意見;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有關企業、人士的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銀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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