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據傳,2010年8月,關押於湖南綏寧看守所關押的浙江商人朱完良,在看守所內突然得病,病情惡化,但看守所沒有及時送醫院搶救,以致朱完良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直到朱完良的家屬從千里之外的浙江趕來,才送往大醫院,但已無力回天,朱完良在醫院死亡。
事後,朱完良家屬認為看守所漠視生命,要求看守所負責。看守所給出的解釋是,朱完良是他的律師下毒毒死的。
因為此事,湖南綏寧看守所在網路上鬧得沸沸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