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發展同外省市和省內各地經濟技術協作的暫行規定

五、對於先進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的技術轉讓,可連續一至三年從轉讓所獲得的當年新增利潤中提取30%以內的技術轉讓費。 對於投資少,效益好,並取得專利權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轉讓,根據具體情況,可連續三年按當年新增利潤的40%以內的比例進行分成。 到縣以下基層單位和邊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還可發給一定數量的安家費,工資由聘請單位面商,可以從優。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

為振興湖南經濟,進一步發展同各省、市、區以及省內各地市、各部門之間的經濟聯合,積極引進外地的資金、技術和人才,加速我省經濟的發展,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聯合投資、聯合經營、聯合開發的合作項目及投資辦學、辦所等項目,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和綜合平衡並列為重點項目後,可優先安排投資規模,優先提供資源、能源、場地、勞動力、基建“三材”和本省可供資源,優先安排施工。

二、凡屬聯合或獨資開發能源,交通、短線原材料,治理“三廢”,從事老少邊山窮地區的開發,從事種植和養殖業,從事重大科學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經營和生產社會效益好但利薄的礦山和企業,銀行可按規定優先安排貸款,經各級經委、計委、財政批准給予貼息,並可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二至三年。

三、凡屬聯合投資、聯合經營、聯合開發的合作項目( 包括新建、 改建和擴建)投產後,所取得的稅後(不包括所得稅)利潤,按投資比例,客方可以略高於主方的比例進行分成,或由雙方商定分配比例,也可用不等比例的產品補償,分得利潤的本省單位按規定二至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省外投資單位其所得稅可回當地繳納。

四、對來料加工、來圖加工、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經批准後可按協定供應原材料,並在運輸、包裝等方面優先安排, 加工費從優, 也可根據雙方協定以加工的產品抵償加費,在“三來一補”中的新技術、 新產品、 新設備能轉讓利用的,可另行商定支付轉讓費。

五、對於先進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的技術轉讓,可連續一至三年從轉讓所獲得的當年新增利潤中提取30%以內的技術轉讓費。對於投資少,效益好,並取得專利權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轉讓,根據具體情況,可連續三年按當年新增利潤的40%以內的比例進行分成。對通過協作改進管理、減虧增利的,可從當年新增利潤中提取10%到20%作一次性獎勵,獎給客方單位和指導人員。對邊遠山區因進行技術協作取得大的經濟效益的,還可超出上述比例給獎。凡是購買專有技術、專利權、商標、著作權、場地使用權和其他特許權等無形資產的,從開始使用的年份起,可在生產成本中分年攤銷,攤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六、凡調來我省工作的工程師,經濟師,農藝師、會計師、主治醫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相當於工程師以上的人員,可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在住房,工資待遇、農村家屬落城鎮戶口子女就業等方面給予優惠。 到縣以下基層單位和邊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還可發給一定數量的安家費,工資由聘請單位面商,可以從優。

七、凡從外單位聘請來本單位短期幫助工作的人員,按其技術的高低的貢獻的大小,由協作雙方商定, 發給本人一定數量的生活補貼費, 有特殊貢獻的給予專項獎金。在聘期內,根據任期長短和效益大小由聘請單位按被聘人員的地位和作用商定聘期內的應聘費,補償給對方單位。

八、凡受聘解決重大經濟、科技課題的專家、學者、教授,除按規定可以獲得優惠待遇外,並給予提供試驗場地、實驗條件,提供參考及套用資料,保護所獲得的專利。

九、對幫助我省引進國內資金、技術,提供有價值的經濟信息,經採用後獲得經濟效益的“牽線”、“搭橋”人員,按所獲效益的大小,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獎給牽線搭橋人員。

十、為了鼓勵新技術的開發和發揮科研成果的效益,科研和企事業單位從事技術服務、技術諮詢、企業診斷、成果轉讓所得收入,可不上繳、不納稅。科研單位銷售本單位研製的新產品(包括中試產品)所得收入,同樣可不上繳,不納稅。

十一、本規定從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試行。解釋權歸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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