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統發工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財政統發工資是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統一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並委託給銀行直接發放到個人工資帳戶的財務管理方法。 第四條對經同級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進行內部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是否實行財政統發工資,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按年初經編制、人事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額,分月編制個人實發工資數額表,報送工資中心,工資中心審核按款項匯總後交財政預算和綜合部門,通過指定的銀行發放到個人帳戶。

檔案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編辦、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財政統發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0〕1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編辦、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於《湖南省財政統發工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000年四月四日

檔案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財政支出改革,強化預算和人事編制管理,減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發放環節,保證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工資管理改革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統發工資是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統一由同級財政部門管理,並委託給銀行直接發放到個人工資帳戶的財務管理方法。

第三條 財政統發工資的範圍包括各級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院、法院機關,以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要遵循由點到面、由易到難、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四條 對經同級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進行內部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是否實行財政統發工資,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同級政府領導下採取有效措施,增加財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庫,加大支出結構的調整力度,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確保納入財政統發範圍人員的工資及時足額到位。

二、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編制部門負責審核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的同級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性質、數量和實有人數;人事部門負責審核單位及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標準和離退休費;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單位工資預算,組織調度資金和辦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撥付事項;國庫部門負責對資金的撥付和有關帳戶的監督;指定代理辦理工資發放的國有商業銀行負責將工資按時發放到個人工資帳戶。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在財政部門成立“財政統發工資中心”(以下簡稱工資中心),人員由財政部門內部調劑解決。

第八條 工資中心負責督促工資獎金的及時撥付和到位,統計、核算、填報工資發放有關數據;負責與銀行、編制、人事及財政內部各業務部門等方面的聯繫與配合;負責制定、完善本地區財政統發工資管理制度,健全考核、監督約束機制;建立個人工資檔案,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完成當地政府和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工資項目構成

第九條 財政統發工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

1.機關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構成: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技術(崗位)等級工資、獎金、津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保留工資、特殊崗位津貼、警銜津貼、回民補貼等。

2.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構成:職務工資、活工資、提高工資標準10%部分、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回民補貼、保留工資和津補貼、教(護)齡津貼等。

3.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構成:基本離退休金,離退休後新增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保留津補貼、保留獎金,以及乘車費、健康休養費、護理費等。

4.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其他工資或工資性項目。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規定的未納入工資範疇的其他各種補貼、補助、津貼等不得列入財政統發的工資項目。計內臨時工的僱請按規定嚴格控制並報請同級人事部門審批,其工資列“公用經費”支出。

四、工資發放管理

第十一條 每年預算安排時,由單位編制工資計畫和工資項目報表,編制、人事部門審批簽章,財政部門審核並將屬財政支付的工資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統籌安排,然後由工資中心建立工資檔案。

納入本辦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資經費來源維持原渠道不變。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同級國庫增設“工資資金專戶”,同級國庫根據每日入庫資金情況,按照財政預算部門的要求,將入庫資金按比例劃入“工資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工資中心要根據核定的年度工資預算按月分款、項、目填列用款計畫,交財政預算部門和綜合計畫部門辦理核撥手續。財政預算部門和綜合計畫部門分別將財政預算安排的工資和納入單位工資計畫的預算外資金逐月按進度從國庫的“工資資金專戶”和財政專戶中劃撥。

納入工資資金來源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工資資金專戶,由鄉鎮財政和鄉鎮聯校同時簽章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調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1.對自身組織收入不足以確保工資發放的地區,上級財政部門的轉移支付、體制補貼、稅收返還等資金,由國庫根據預算部門的要求逐月按比例調入“工資資金專戶”,用於發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對於不按要求辦理,而工資又不能保證發放的地區,上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國庫要求下級國庫劃撥相應數額的資金到“工資資金專戶”。

2.對由於財政收入季節性等因素,造成財政收入不能均衡入庫的,同級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調度資金,在收入多的月份要將收入少的月份的工資性資金,提前劃入國庫的“工資資金專戶”;同時,要充分利用財政間隙資金、預算周轉金、預算外財政專戶資金或進行短期融資等辦法,靈活調度資金,以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要分單位逐人開設個人工資帳戶,並根據工資中心的指令,將個人實發工資額分解劃撥到個人工資帳戶。對於地處偏遠、銀行網點尚未履蓋的鄉鎮學校等單位,經工資中心批准,可將鄉鎮聯校等單位視同一個“工資戶”,將工資撥到單位專戶上,再由單位分發到人。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按年初經編制、人事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額,分月編制個人實發工資數額表,報送工資中心,工資中心審核按款項匯總後交財政預算和綜合部門,通過指定的銀行發放到個人帳戶。單位個人工資帳戶的增減,必須在編制部門的編制增(減)指標內,憑人事部門的人員增(減)通知單和核定標準及財政部門的預算增減指標,到工資中心辦理開設個人帳戶(銷戶)手續。政策性調整工資,必須有人事部門審批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增(減)工資審批表》和財政部門的調整工資預算指標。工資中心管轄單位中的個人工資帳戶異動,須由調出調入單位憑編制部門的編制異動通知單和人事部門的調動(錄用)通知單提出申請,財政業務部門審批後,工資中心方可辦理異動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同級編制、人事部門報送並辦理人員調入、調出手續,及時報送幹部職工的退(離)休,退職、開除、死亡等情況。

五、工資資金結算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預算工資由工資中心統一發放後,其預算指標仍按原預算安排渠道安排到單位。單位與財政核對帳務的辦法不變。單位憑工資中心開具的工資發放憑證,對預算內撥款部分,行政單位作“撥入經費”和“經費支出”,事業單位作“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帳務處理;對財政專戶撥款部分,行政單位作“預算外資金收入”和“經費支出”,事業單位作“事業收入”和“事業支出”帳務處理;單位自籌工資部分仍按原帳務處理辦法不變。“工資中心”按月向財政預算和綜合計畫部門報送月報,年終報送工資決算報表。

第十八條 國家政策規定必須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依法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等由工資中心按規定的標準代扣後分別劃入相關部門的有關帳戶。其他應由個人繳納的款項不列入代扣項目。

六、工資發放的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編制、人事、財政、銀行要密切配合,加強對統發工資的管理和監督,健全考核、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對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安排工資預算;未按規定設立工資資金專戶;未按預算撥款順序及時足額調度資金;未依照“先教師、後行政,先鄉鎮、後本級,先基層、後機關”原則發放工資而造成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的地方,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督促,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對機關、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編報審批發放工資的;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統發工資的;人員變動不及時上報核減的;未報請財政部門審批,自行發放工資補貼的;單位預算外及其他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的;其他違反國家工資管理規定的,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追究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的責任,同時採取相應的經濟處罰措施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銀行未及時足額將工資劃入個人帳戶的;因服務質量不佳的,造成個人領取工資不方便的,工資中心有權終止其工資發放業務。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財政統發工資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事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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