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報送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徑送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湖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已經2004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周伯華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和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長沙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涉及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決定、命令等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的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規範,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管理職責。

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就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內容進行統一審查。

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生效前向社會公布,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備案審查。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按照本條第(二)、(三)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七條 規章依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內容、審查方式和糾正處理程式進行審查和監督。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徑送政府法制機構。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規範性檔案文本和制定說明,並按照規定格式裝訂成冊,一式10份。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是否適當;

(四)下級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之間、同級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協調;

(五)是否違背法定製定程式。

第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需要徵求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意見的,被徵求意見方應當按時反饋意見。必要時還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及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問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適當或者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衝突的,或者違背法定程式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建議制定機關停止執行並自行糾正;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或者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後,由政府法制機構決定變更或者撤銷。

(二)同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上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負責審查的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執行;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規範性檔案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議自行糾正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管轄範圍內違法、不當或者不協調的規範性檔案不予審查處理的,其上級法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審查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矛盾的,可以向受理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受理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接到審查建議後,應當予以審查。經審查確有問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反饋審查和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分別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統計報告、備案審查情況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度,並將備案審查工作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

第十八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提請有關行政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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