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性收費實行預算管理辦法(1997修正)

(1994年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南省行政性收費實行預算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國家對行政性收費實行預算管理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實施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動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行政性收費的執收部門和單位,必須持有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收款收據,或者使用經國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當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驗證的全國統一專用票據,方可收費。

第四條 各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的執收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收款收據進行嚴格,建立領用、核對、繳銷制度。

第五條 執收部門和單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不得將行政性收費收入與本部門、本單位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對執收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收入指標。

第六條 行政性收費收入應作為國家財政收入,逐步納入預算管理。所收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根據執收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分別作為本級財政的預算收入,按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上繳同級國庫。

第七條 執收部門應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編入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在預算中做出安排。

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支出項目和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

第八條 執收部門和單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應當按照財會制度的規定,由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並按季度編制報表報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各級財政、物價、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性收費收支監督制度,定期檢查收支執行情況。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隱瞞、截留行政性收費收入50000元以下的,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審計行政管理部門追回隱瞞、截留部分上繳財政。

隱瞞、截留行政性收費收入50000元以上或者不足50000元但情節嚴重的,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審計行政管理部門追回隱瞞、截留部分上繳財政,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相當於所隱瞞、截留部分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相當於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警告或者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
隱瞞、截留行政性收費收入50000元以上,且占全年上交部分10%以上,或者不足上交部分10%但情節嚴重的,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審計行政管理部門追回隱瞞、截留部分上繳財政,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相當於所隱瞞、截留部分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期限上繳行政性收費收入的,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對拒不上繳的,由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抵減預算撥款。對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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