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移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8〕30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移民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妥善解決庫區移民生產生活問題,幫助庫區移民發展經濟,確保庫區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移民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資金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籌集的用於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幫助庫區移民發展經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移民資金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按“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先收後支、專款專用、講究效益”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移民開發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第四條 移民資金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和非移民項目,當年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移民資金包括按國家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庫區建設基金、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庫區維護基金、移民扶助金、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簡稱淹沒補償費)、庫區開發專項資金、電力附加費、水費附加、移民定銷糧差價補貼款以及其他專項用於移民工程和移民生產生活的資金。
移民資金由有關代征單位徵收後,及時足額繳入省財政廳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移民資金)財政專戶,移民資金的催繳工作由省移民開發局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
庫區建設基金由省移民開發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和用款計畫將資金直接下撥到地(市、州)、縣(市、區)移民機構;省財政廳歸集的移民定銷糧補貼款由省財政廳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款計畫及時撥付省移民開發局,省移民開發局將資金撥付地(市、州)、縣(市、區);凡繳入財政專戶的移民資金,由省移民開發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商省計委、省財政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移民開發局和省財政廳聯合發文執行,省財政廳按計畫將資金撥付省移民開發局,由省移民開發局按工程進度將資金下撥至用款地(市、州)縣(市、區)的移民開發機構。
第六條 嚴格實行移民資金項目管理和計畫管理,實行包乾責任制,省撥的移民資金由有關縣(市、區)政府包乾使用,資金、任務、責任落實到縣(市、區)。
第七條 移民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移民區的農田水利、人畜飲水、用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開發性生產項目;
(二)部、省屬水利水電工程庫區移民的遺留問題;
(三)新建水利水電工程庫區的移民房屋補償、生產開發、集鎮遷建、專業項目復建;
(四)移民定銷糧差價補助、開發性生產扶助和解決跨縣(市、區)外遷安置區建設及遺留問題的處理。
移民資金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的範圍使用,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擠占挪用。
第八條 移民資金實行年度收支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移民開發機構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編制好下年度移民資金收支預算,並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各級移民開發機構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如需調整預算,須由移民開發機構商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逐級上報,經省移民開發局和省財政廳同意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移民開發機構應編制年度收入和支出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政府審批。年度收支決算報告要做到數據真實、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各級移民開發機構和財政部門要逐級審核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
第九條 各級移民開發機構應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移民開發機構報送財務報表。移民資金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方法由省財政廳、省移民開發局制定。
第十條 各庫區縣市的用款單位必須根據項目、工程管理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移民開發局編報下年度移民資金用款計畫。
第十一條 凡是用移民資金安排庫區移民基本建設和項目投資的,需經省移民開發局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的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開發機構籌集的移民專項資金及其利息收入,是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其他一切稅費。
第十三條 凡屬移民資金投入和移民勞務投入所形成的國有、集體資產,由各級政府授權同級財政部門和移民開發機構管理,任何非移民單位和非移民不得侵占。
第十四條 各級移民開發機構要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和財會工作崗位責任制。
第十五條 各級移民開發機構和移民資金用款單位要嚴格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一支筆審批。在新的會計制度出台前,暫執行水利部頒發的《水庫移民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開發機構要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省移民開發局和移民資金較多的地(市、州)、縣(市、區)要建立移民資金內部審計制度。凡審計過程中沒收的違紀資金一律上繳省財政,由省財政廳、省移民開發局專項安排用於移民安置和開發。
第十六條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移民資金的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移民開發機構編內實有人員經費和正常辦公、業務經費從1999年起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據實核定安排。國家政策規定從移民資金利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可用於彌補移民開發機構經費不足。少數移民大縣經批准設立並經省移民開發局核定的鄉(鎮)移民站編內人員的人頭經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在到縣移民資金中列支。移民培訓經費、上訪移民勸返費及移民工程規劃費在移民資金年度計畫中安排。
有關移民專項工作經費按國家的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