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科技諮詢機構商譽知名度,規範信譽評估工作行為,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1號令頒布的《湖南省科技諮詢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諮詢機構(以下簡稱諮詢機構)是指系統運用現代科學知識、現代技術手段和現代分析方法,為用戶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譽評估是指用科學方法與程式,對第二條規定的諮詢機構的服務業績、諮詢能力和水平、管理水平、職業道德水準、用戶滿意程度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並向社會公布其結果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各種諮詢機構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信譽評估,取得其商譽度。
諮詢機構信譽評估等級依其信譽度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五條 諮詢機構信譽評估應當堅持真實性、公平性、科學性、可行性和獨立性原則,真正做到符合實際。
第六條 諮詢機構信譽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諮詢機構申請評估;
(二)信譽評估委員會評估;
(三)省科技諮詢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頒發證書與授予銘牌。
第七條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科技諮詢機構的信譽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專家制定諮詢機構信譽評估的技術規範、標準;
(二)受理諮詢機構信譽評估申請;
(三)組織信譽評估委員會評估;
(四)審批並向社會公布信譽評估結果;
(五)頒發信譽證書,授予信譽銘牌;
(六)辦理諮詢機構信譽登記和註銷手續。
第二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諮詢服務的業務範圍;
(二)開業兩年(含兩年)以上;
(三)諮詢專職人員5人(含5人)以上;
(四)年諮詢收入30萬(含30萬)以上;
(五)沒有違法、違約經營和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條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可以直接受理諮詢機構信譽評估申請,也可委託省科技諮詢業協會專業委員會、市州科技諮詢業協會或有關機構受理申請。
第十條 申請機構必須認真填寫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統一制定的《湖南省諮詢機構信譽評估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機構基本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情況;
(三)人員構成情況;
(四)專職人員配備情況;
(五)諮詢業務骨幹情況;
(六)專家網路(專家庫)情況;
(七)諮詢項目專家或用戶評價情況;
(八)諮詢項目創新和效益情況;
(九)諮詢項目決策實施情況;
(十)經營及效益情況;
(十一)技術裝備及使用情況;
(十二)傳媒報導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或檔案:
(一)《湖南省諮詢機構信譽評估申請書》
(二)諮詢服務業績,包括:
1、基期內承擔的諮詢業務清單和諮詢契約文本(複印件);
2、基期內完成的諮詢項目的專家評審或用戶驗收意見(複印件);
3、基期內諮詢項目和諮詢機構傳媒報導材料(複印件,註明出處)。
(三)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章程、管理制度和內部機構設定情況介紹材料;
(五)自述材料,內容包括:本機構諮詢服務業績、諮詢技術力量和水平、涉外諮詢或國際合作情況,以及能說明本機構在社會上知名度、信譽度和職業道德水準的有關內容(一般不超過3000字)。
第十二條 申請機構應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如實填報申請書,並提供資質證明和有關材料。
申請機構提供材料不完備的,受理申請機構應予以退回補正。
第十三條 申請機構所提供的材料中,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密的,或者涉及當事人承擔保密義務的,應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諮詢機構信譽評估,以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為主要依據。申請機構在申報材料中作虛假表示的,應自負其責。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視其情況,可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第三章 評估
第十五條 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信譽評估委員會;信譽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負責人擔任,副主任2人,在聘請專家中推薦產生,委員若干人。
必要時,信譽評估委員會可聽取申請機構對評估內容的陳述和答疑。
第十六條 諮詢機構信譽評估主要內容:
(一)諮詢服務業績:包括完成諮詢項目的數量、層次和質量(諮詢項目的水平、創新程度、效益情況),以及諮詢業務收入等。
(二)諮詢技術力量和水平:包括諮詢人員業務素質、專家網路和諮詢技術條件與手段等。
(三)管理水平:包括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諮詢規範化程度等。
(四)用戶滿意程度:包括諮詢項目被用戶採納所產生的實際效益和職業道德水準等。
(五)諮詢機構的信譽度和諮詢專家的知名度。
(六)傳媒報導情況。
第十七條 參與信譽評估的人員對申請機構的申報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參與信譽評估的委員必須遵守以下職業道德: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
(二)奉行求實、誠信的立場,在評估過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與影響;
(三)不以個人偏見行事,影響評估的客觀性;
(四)自覺維護申請機構的合法權益;
(五)廉潔自律,不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
(六)迴避參加與本人相關聯的諮詢機構的評估活動。
第十九條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信譽評估委員會提出申訴。
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後30天內無異議的諮詢機構,由省科技諮詢業協會頒發信譽證書和授予信譽銘牌。
第二十條 諮詢機構信譽評估每兩年進行一次。已取得信譽的諮詢機構在下一輪評估中應重新確認其信譽等級;對未能重新確認的,由頒發機關收回其原有的信譽證書和信譽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