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註:本法規已失效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4號)

《湖南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於2000年7月29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7月29日

湖南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私營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私營企業職工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尊重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私營企業應當尊重和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五條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上級工會應當督促指導私營企業職工在企業開業投產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

第六條 私營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或者不選舉某人。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撤銷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私營企業終止,其工會組織相應終止。

第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契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進行職業技術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組織職工開展技術創新等生產技術活動,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十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和職工福利,組織互助互濟活動,為職工排憂解難;組織職工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業餘文化生活。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時間、安全衛生、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私營企業工會認為企業處分、解僱職工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的,可以要求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依法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事項與企業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契約。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督促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履行。企業故意拖延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的,工會可以督促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建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企業糾正。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發現企業經營管理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有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應當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私營企業工會可以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違反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或者職工因健康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而企業強迫加班的,工會應當要求企業糾正。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督促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對企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工會應當要求糾正。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發現企業扣留職工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或者強迫職工繳納抵押金以及對職工侮辱、體罰、拘禁、毆打、摧殘等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發生職工停工、怠工等事件時,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和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在勞動契約期間,除法定事由外,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撥交的工會經費;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工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私營企業工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所有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私營企業終止,工會所有的經費和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私營企業工會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權要求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一)阻撓、限制和干擾職工依法組建、參加工會或者對參加工會的職工打擊報復的;

(二)阻撓、干擾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非法撤銷、解散工會組織的;

(四)拖欠、拒撥、侵占、挪用工會經費或者任意調撥工會財產經費的;

(五)侵犯工會及其會員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同級或者上級工會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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