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範圍內從事濕米粉生產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米粉是指以大米為原料,經浸泡、磨漿、熟化(或蒸片)、成型、冷卻、稍加乾燥(或不經乾燥)、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食品;
濕麵條產品適用本管理辦法。所稱濕麵條是指以小麥粉為主要原料,經和面(加鹼或不加鹼)、壓片、成型、,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生麵製品。
第三條 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職能劃分,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凡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濕米粉生產加工,其申辦程式為:
(一)申請人向當地衛生部門提出申請,衛生部門對申請人的場所衛生條件、衛生防護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進行評價與審核,符合要求的發放《衛生許可證》;
(二)申請人持《衛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發給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等資料到當地質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企業生產加工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應有生產加工濕米粉的相應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或成品倉庫或發放間;有原料處理車間、加工車間和包裝車間;有滿足工藝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有檢(化)驗室、更衣室和辦公室;有完善的供電、供水、排水設施;生活區、生產區應當相互隔離,生產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二)廠址應選擇遠離廢氣、廢水、煙塵、粉塵、垃圾站和化工廠等污染源,25米範圍內不得設有坑式廁所以及糞坑和昆蟲孳生的場所;
(三)廠區路面應硬化、平坦、無積水、無揚塵,裸露土地應綠化;
(四)生產加工車間應保持衛生、整潔,有相應的消毒殺菌、照明、防腐、防塵、防鼠、防蠅、更衣、洗滌、污水排放、暫存垃圾和廢棄物等設施;
(五)車間地面應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鋪設,要設定明排水溝和地漏;天花板應選用表面光潔、不吸水、耐腐蝕、防潮防霉的淺色材料覆塗或裝飾;牆壁套用不吸水、不滲水、防霉、無毒的淺色材料覆塗,牆裙套用淺色瓷磚或其他防腐蝕材料鋪設,離地面不得低於1.5米;
(六)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和包裝車間入口處應設定更衣、換鞋、洗手、殺菌消毒設施;各車間應相對獨立,人流、物流分開,防止交叉污染;冷卻(晾乾)間應配備冷卻或晾乾設施,車間內應安裝通風設備,進氣口應安裝易更換清洗耐腐蝕的網罩;
(七)生產加工過程中,接觸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必須採用無毒、無害、無異味、抗腐蝕、不吸水、不生鏽的材料製成;
(八)原料庫和成品庫應有防蠅、防鼠、防潮及通風設施,原料和成品應離地、離牆存放,有專人管理,並建立進出庫台賬和相應管理制度;
(九)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等應加強維護保養,及時進行清洗、消毒;
(十)運送濕米粉產品須用專用運輸車輛,運送前後應對運輸工具及時清洗消毒,防止污染產品。
第六條 生產加工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從業人員應通過健康檢查和食品營養、食品衛生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培訓,並取得健康合格證;
(二)生產操作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必須換工作服和鞋帽,並做到手清洗消毒和工作鞋消毒;
(三)直接與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觸的人員在工作時不得佩戴首飾和飾品,不得濃艷化妝、染指甲、灑香水等;
(四)不準穿工作服、工作鞋上衛生間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
(五)不準在生產場所吸菸、飲酒、進食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六)質量衛生檢驗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
(七)企業採購人員應具備簡易鑑別原材料質量和衛生知識的技能,質檢人員應對採購的原材料進行驗證。
第七條 必備生產設備和出廠檢驗設備
(一)生產加工濕米粉必備設備
①浸泡設備;
②磨漿設備;
③蒸煮設備;
④成型設備;
⑤包裝設備。
(二)生產加工濕麵條必備設備
①和面設備;
②壓輥設備;
③成型設備;
④包裝設備。
(三)出廠檢驗設備
①分析天平(0.1mg);
②乾燥箱;
③酸鹼滴定裝置;
④電子秤;
⑤玻璃器皿和相關藥品。
第八條 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質量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一)大米質量必須符合GB1354-86《大米標準》要求,小麥粉質量必須符合GB1355-86《小麥粉標準》要求,同時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嚴禁使用陳化糧和不合格、霉變、受污染的原料,嚴禁使用“回頭粉(已銷售出廠的粉)“再進行加工;
(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禁止使用甲醛、吊白塊、雙氧水等非食品用添加劑;
(三)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九條 濕米粉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湖南省地方標準DB43/156-2001《濕米粉》標準組織生產,並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沒有自檢能力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銷售。
第十條 生產加工的濕米粉必須包裝出廠。包裝應使用透氣性好、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符合衛生要求的材料製成。可用塑膠袋包裝,也可用竹、塑膠、不鏽鋼材料製成的(筐、簍),內墊為多層經消毒棉紗布包裝,以防塵、防蠅和其他污染。食品標籤應符合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生產加工企業應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原輔材料採購制度、生產關鍵點控制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生產記錄製度(記錄生產數量、生產時間)、銷售記錄製度(記錄購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質量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產品檢驗制度、不合格品處理制度、技術檔案檔案管理制度、設備及運輸工具維護清洗制度等。對各項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
第十二條 濕米粉生產加工企業提倡實行訂單加工,集中配送,定點銷售的管理模式,應做到產品質量可跟蹤、可追溯。
第十三條 嚴禁生產加工企業向賓館酒樓、食堂、飲食店等餐飲單位和銷售攤點(超市、早夜市、農貿市場等)銷售無包裝、無食品標籤、無產品檢驗合格證的“三無“濕米粉。經營單位嚴禁採購“三無“產品。
第十四條 質監、工商、衛生部門對濕米粉生產加工企業違反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將各自依法進行處罰:
(一)質監部門負責濕米粉生產加工環節濕米粉質量的日常監管,每年安排定期監督檢驗和專項監督抽查計畫,並組織實施,同時將檢查結果向社會予以公告,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他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濕米粉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取締無照生產經營濕米粉行為,依法查處銷售濕米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三)衛生部門負責濕米粉加工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濕米粉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督,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濕米粉行為,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積極引導企業開展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質量衛生狀況、誠信程度、生產管理、產品質量、消費者投訴等情況劃分企業等級,推行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聘請協管員,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各方面對其行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七條 生產加工企業違反本辦法,由質監、工商、衛生等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相關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聯合執法,共同整治濕米粉行業。
第十八條 質監、衛生、工商、食藥等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作為或亂作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