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六)其他造成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工作損害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

《湖南省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辦法》已經2003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周伯華
2003年8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湘江長沙株洲湘潭(以下簡稱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建設,加強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保護,推動長株潭經濟一體化和本省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建設、保護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是指由湘江長株潭段及其濱江兩岸組成的,以生態環境、生態經濟和旅遊觀光為發展重點的帶狀區域,北起湘江長沙段的月亮島北端,南止湘江株洲段的空洲島南端;兩岸縱深距離根據不同地形地貌確定:

(一)臨江區域為街區的,以臨江的第一個街區道路(不含沿江道路)為限;

(二)臨江區域為窪地、平地、淺丘的,根據地形地貌確定,一般不超過1500米;

(三)臨江區域為重丘、山巒的,以臨江的第一層山脊線為限;

(四)臨江區域為旅遊景區的,以旅遊景區離湘江最遠的外圍線為限。

前款所指區域的具體界線,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商建設行政部門在《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中確定。

第四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建設、保護遵循保護生態環境、永續利用資源和高起點規劃、分階段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的目標:

(一)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把該區域建設成為生態良好和環境優美的示範區;

(二)開發、保護旅遊資源和文化遺產,把該區域建設成為適宜於休閒觀光的景觀帶;

(三)發展符合生態環境要求的產業,把該區域建設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

第六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建設、保護實行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和分市建設、分市管理的體制。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建設、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規劃、監督和協調,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承擔。

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分別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有關區段的具體建設、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的發展計畫、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旅遊、文化、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旅遊、文化、文物、宗教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專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市際連線段詳細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湘江長沙株洲湘潭段生態經濟帶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編制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城區段詳細規劃。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城區段詳細規劃,應當與長株潭三市各自的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確需對原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修改時,分別由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建設,必須執行規劃。對沒有列入規劃的項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辦理立項、用地、開工等審批手續。在市際連線段和自然洲島上的基礎設施、生態、公用事業、工業和房地產建設項目,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部門在批准選址前必須先徵求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部門的意見,其中,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還須由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徵求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

發展計畫、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水利、林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審批和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的開發建設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和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重點發展文化業、旅遊業、觀光農業、商貿服務業、高新技術等產業。禁止新建不符合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按照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環境質量優於其他地區的原則,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排放總量或者其他控制指標等環境質量監督管理措施,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通過治理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依法實行停業、轉產或者搬遷。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長株潭三市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公布監測、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應當將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的森林劃為生態公益林,實行封山育林育草。禁止開山、燒磚、採石、採礦、葬墳和其他破壞山體、植被的活動,防治水土流失。

在城區實行園林綠化,在沿江兩岸種植風景林,在農村及其居民點周圍進行植樹造林。

第十四條 在野生動植物的主要生長、棲息地建立自然保護區。禁止非法獵捕、採集野生動植物。

第十五條 保護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的農業環境,推廣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技術。

第十六條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建築物的造型、風格、體量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並與周圍生態、人文環境相協調。

在城市郊區合理安排房地產用地,開發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商品住宅。

第十七條 對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的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建設進行科學規劃,突出特色,控制城鎮數量、規模和居民建設用地指標。

第十八條 加快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的道路、橋樑建設,修建兩岸沿江景觀道路、跨江和連線自然洲島的橋樑。合理開發湘江水域,科學布局港口碼頭,協調發展水上客貨運輸,開發水上旅遊觀光運輸。

第十九條 整治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的河道,修築防洪、觀光兼顧的多功能防洪堤,治理水患。禁止在河道非法采砂、侵占河道、改變河勢、開挖河堤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和通航的活動。

保護湘江漁業資源,禁止非法捕撈活動。

第二十條 依法保護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內的文物等人文設施和自然景觀,合理建設濱河公園、風景名勝區等旅遊設施,整合人文、自然等各種旅遊資源,突出湖湘文化特色。

按照突出個性的原則,加快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自然洲島的開發建設,發展自然洲島休閒旅遊。

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洲島等地方的居民按照規劃應當搬遷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搬遷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檢舉。

第二十二條 對在湘江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進行開發建設,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檔案進行開發建設的;

(二)破壞生態環境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

(三)污染環境的;

(四)破壞河道、河堤或者違反規定采砂的;

(五)破壞文物等人文和自然景觀的;

(六)其他造成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工作損害的。

第二十四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進行開發建設的;

(二)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建設、保護工作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市際連線段,是指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除城區段之外的區間。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城區段,是指湘江長株潭段生態經濟帶經過長株潭三市建成區的區間。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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