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湖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價局:
為適應駕駛員培訓市場新形勢,經價格成本調查和廣泛徵求意見,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政策全文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行為,提高培訓質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依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的經營者以及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包括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和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收費。
第三條 政府提倡學員通過公開、透明、合法的駕駛員培訓資訊選擇駕駛員培訓機構;鼓勵駕駛員培訓機構開展正當的、適度的價格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政策及基準收費標準,指導、協調全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制定當地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的指導性標準,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教學大綱規定,實行計時培訓,確保培訓質量,每個學員的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學時。
第六條 全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基準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內容、培訓成本和燃油價格變化等情況制定並定期發布,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在省定基準收費標準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制定具體指導性收費標準。
全省機動車初學、增駕駕駛員培訓項目及基準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一;全省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項目及基準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二。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根據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確定本機構具體培訓收費標準,並在學員報名處公布培訓、考試發證等費用標準。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可收取 培訓費、國家統編培訓教材費,以及可代駕駛員考試機關收取考試、發證費和駕駛證數碼照相費。
學員參加考試的住宿、場地訓練等費用,根據學員的自願,由服務單位按實際發生數和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員收取。
學員實際操作訓練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由學員自願購買。
上述費用應在學員報名時與之簽訂的《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培訓契約》中明確。除上述收費外,不得向學員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收取上述費用應分別向學員提供各收費單位開具的合法收費票據。
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有關的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參見附屬檔案三。
第九條 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制定學員參加考試的 考場的住宿及考場道路出租服務費標準,考場道路出租服務費控制在每小時 50 元內。
第十條 學員在培訓學時完成後,考試不合格需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繼續培訓的,可按實際培訓學時收取培訓費。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減少培訓學時,降低培訓質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禁止價格欺詐、惡性降價。在經營場地的醒目位置公示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檔案依據以及代收費項目、代收費標準及其檔案依據,標明培訓內容、培訓學時、服務承諾,接受學員和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按照《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持有效資格批件(存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存複印件)和本檔案到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手續,實行亮證收費,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的監督檢查,發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存在下列行為者,應依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的;
2 、以低於規定的標準甚至低於培訓成本招攬學員搞惡性競爭的;
3、強制學員購買保險或國家統編教材以外資料等行為的;
4、沒有按照省以上價格、財政部門檔案規定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代駕駛員考試機關收費的;
5、代收費沒有向學員提供委託收費單位開具的合法收費票據的;
6、不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實施收費的;
7、未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或《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失效實施收費的;
8、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或收費公示的;
9、提供的服務質價不符,以及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10、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湖南省物價局制定的《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管理試行辦法》(湘價服[2005]159號)、《關於規範全省汽車駕駛員異地考試服務收費的通知》(湘價服[2002]229號)、《關於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的通知》(湘價服[2002]32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
全省機動車初學(增駕)駕駛員培訓項目及基準收費標準
學(增)駕車型 | 培訓學時 | 收費標準(元) | 培訓學時單價 (元/學時) | |||
理論 | 實操 | |||||
理論 | 操作 | |||||
大型客車(A1) | 31 | 55 | 3820 | 8 | 65 | |
牽引車(A2) | 59 | 3900 | 62 | |||
城市公車(A3) | 67 | 5270 | 75 | |||
中型客車(B1) | 55 | 3380 | 57 | |||
大型貨車(B2) | 30 | 66 | 4000 | 57 | ||
小型汽車(C1) | 56 | 2950 | 48.5 | |||
小型自動擋汽車(C2) | 56 | 2950 | 48.5 | |||
低速載貨汽車(C3) | 16 | 授權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 ||||
三輪汽車(C4) | 16 | |||||
三輪機車(D) | 28 | 25 | ||||
兩輪機車(E) | 25 |
說明:1、國家統編培訓教材《安全駕駛從這裡開始》每冊40元;2、實操期間小型汽車使用空調的,可加收每人每期不超過100元的空調費; 3、學員要求提供接送服務、附加培訓和一人一車一教練等個性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學校與學員協商確定;4、學員在實操培訓期間,非學員主觀故意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不得向學員加收費用;5、學員初次領取培訓用IC卡不收費,申請補辦的,按每卡15元收費。
附屬檔案二:
全省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項目及基準收費標準
1、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每人期340元(42學時);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每人期200元(24學時);
3、《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材》每冊40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培訓教材》每冊48元.
附屬檔案三:
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有關的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 | 檔案依據 | 備註 | ||
一、駕駛許可考試費 | 駕駛許可第一次考試不合格者,允許免費補考一次;第二次及以後補考,按相應考試科目收費標準收費 | ||||
1、汽車(考領A1、A2、A3、B1、B2、C1、C2、C3、M、N、P駕駛證) | 報名審核費 | 10 |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湘價費[2008]63號 | ||
科目一 | 70 | ||||
科目二 | 260 | ||||
科目三 | 260 | ||||
2、三輪汽車(考領C4駕駛證)、機車(考領D、E、F駕駛證) | 報名審核費 | 10 | |||
科目一 | 70 | ||||
科目二 | 160 | ||||
科目三 | 160 | ||||
二、駕駛證工本費 | 10元/證 | ||||
三、駕駛證數碼照相費 | 1小時內提供合格照片五張 | 25元 | 湘價函[2008]32號 | 不能在1小時內提供合格照片的減半收費 | |
四、考試住宿、場地訓練費 | 按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 ||||
說明:以上收費項目增減、收費標準變動,應提供並公布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或省物價局的檔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