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元貸款環保項目實施辦法細則

(湘政辦發〔1998〕31號1998年8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日元貸款環保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工程優質實施、如期竣工、順利投產、有效運行和償還貸款,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日元貸款環保項目實施辦法》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利用日元貸款環保項目。

第二章 貸款項目的管理及實施部門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日元貸款環保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日貸辦),由省計委、省環保局、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委、省建委等部門組成,省日貸辦設省計委。省日貸辦對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日元貸款實施管理、監督和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

第四條 省日貸辦的主要職責是:處理有關日元貸款環保項目的公文,研究起草該項目利用日元貸款的有關政策;部署湘江流域污染治理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申報項目年度計畫,協調項目業主辦理國內、國外審批程式的有關手續,負責各子項目實施前、中、後期各項重大程式(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審批、物資設備採購委託與招標、工程招標與工程監理、環保監督與工程驗收、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檢查等)的再審核、協調服務和日常工作管理;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及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的工作聯繫,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執行的有關情況,並按時向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通報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以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採取有效措施,督促項目單位對外如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五條 省計委和省環保局負責匯集和建立有關環保工程的項目庫,根據持續發展原則和現實情況及還貸能力優選項目。

省計委負責環境治理總體規劃和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子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F/S)的審批與管理。

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完成總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EIA),並審批和管理各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EIA)以及有關環境效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署轉貸協定,並與各子項目所在地區行署、市州政府及財政部門簽署再轉貸協定,所在地財政部門再與子項目單位簽署轉貸協定,進行債權債務管理。同時參與項目年度用款計畫和物資設備採購計畫的審查與編制。

省建委負責各子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並協助對工程的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項目施工圖設計進行業務指導。

省外經貿委協助進行項目設備採購工作,並負責審核日元貸款項下的出國考察、培訓人員名單。

各地市州和各專業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項目的初審,協調落實配套資金,協助建設單位搞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培訓等業務指導。

第六條 為有效地進行日元貸款的實施工作,省日貸辦按計畫、財務、工程、採購等不同工作設定專門人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項目所在地市州視工作需要,可參照省日貸辦模式設立項目實施機構,負責搞好日常工作管理。

第七條 子項目建設單位成立項目執行機構,由主管領導牽頭,計畫、財務、設計、工程、環保等有關人員參加,按省日貸辦的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工作。

第八條 項目實行實施人制度。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認證的實施人有權在變更項目計畫、設計以及在簽訂的貸款協定金額內對物資採購和所需金額進行調整時,代表省日貸辦簽署有關檔案。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項目選定、計畫、財務、採購、工程設計與監理以及環保監督等方面的事宜需經省日貸辦成員單位集體審定。

子項目實施業主負責制,業主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和財務及債務。

第三章 項目選定管理

第九條 項目的選擇要符合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導則和國家產業政策及環保規劃原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國內配套資金落實。

第十條 利用日元貸款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技術改造程式辦理。首先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經地市州計委、環保局、財政局、外經貿委、建委初步考察,由地市州計委向省計委申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查後批覆立項。需報國家立項的,由省計委統一向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申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國際工程諮詢公司調查評估後報省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式與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程式相同。省日貸辦負責編制項目總體規劃方案,並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委託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還應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導則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經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預審後,由省環保局審批。

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應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按程式先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後經省建委組織審查批覆,按初步設計批覆意見指導和控制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省日貸辦提出利用日元貸款的申請和額度。由債務人和債務代表人共同向省財政廳出具“利用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貸款承諾書”。省日貸辦負責協調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利用日貸工作的前期審批手續,具體提交如下材料:

(1)子項目的項目建議書;

(2)子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F/S);

(3)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EIA);

(4)子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

(5)國內配套資金證明;

(6)環境改善效果調查表。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利用外資方案及採購清單,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報省日貸辦,經省日貸辦成員單位共同審定後,轉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環保總局批准,並送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核准。

第十四條 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初審通過的項目,一般要經過SAPROF調查,由日方有關專家進行初評。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原則上要對10億日元以上(含10億日元)的子項目進行現場評估,對10億日元以下的子項目,進行書面審查。子項目單位應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要求,按照對外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省日貸辦提供有關資料,共同協助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完成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對通過SAPROF調查的子項目,由省日貸辦負責起草有關備忘錄,並在簽字前將起草文本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確認。經授權認證的實施人簽署備忘錄和兩國政府簽署貸款協定後,項目即為正式選定。

第四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六條 子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准的設計檔案制定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報省日貸辦審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年度計畫主要有:

(1)年度工程建設計畫:明確本年度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工程量。

(2)年度用款計畫:根據年度工作量,確定用款計畫,包括OECF貸款和國內配套資金計畫。

(3)物資設備採購計畫:根據工程建設計畫提出必須採購的物資設備計畫,當年的物資設備採購計畫必須提前半年提出。

(4)技術培訓計畫:根據項目進度提出培訓內容和人員,以及組織安排。

第五章 項目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日元貸款由省財政廳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署承貸和轉貸協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日元貸款的債權債務管理。各項目單位和債務人必須按轉貸協定的規定,按時交納貸款本息,償還貸款債務。

第十九條 日元貸款支付採用“特別帳戶程式”。由省財政廳在中國銀行開設日元特別帳戶,負責承辦和管理日元貸款的債權債務。

省日貸辦設定支付財務會計,負責用款支付台帳,並每季向省財政廳報送一次支付報表。

對貸款的支付和收回的本息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進出口銀行的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特別帳戶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利息差額由項目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日元貸款的使用均採用支付申請制,子項目單位需用款時,先將購貨契約送省日貸辦審核同意,再填報用款申請,然後由省日貸辦與採購公司根據子項目的建設進度和商務契約的交貨期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額和時間後,統一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提出用款支付申請,以免貸款資金過早到帳後不能及時支付而造成過多的利息負擔或貸款資金未能及時到帳而影響對外開證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 根據“借外匯,還外匯,誰受益,誰擔風險”的原則,匯率風險由各子項目單位承擔。每年還款額度及時間由省日貸辦通知各子項目單位,過期不還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各項目單位必須建立還貸準備金,用於抵抗各種風險,確保按時還本付息,維護償債信譽。

還貸準備金必須按已使用未償還貸款的3~5%安排,並由有關部門確認建立。

第二十三條 省日貸辦的工作經費應從政府財政列支,項目執行期間可向子項目單位適當收取貸款管理費,即每年按日元貸款餘額(已支付未償還金額)向子項目單位收取年率為1‰的貸款管理費,作為工作經費補充。省日貸辦應單獨設立貸款管理費的收支帳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子項目單位用款要接受省日貸辦和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對違犯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六章 採購契約審批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物資設備採購工作應嚴格按照貸款協定、日元貸款採購導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5億日元以上的採購原則上需採用國際競爭招標(ICB)方式進行,採購公司應將標書、評標報告、商務契約等報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審批;5億日元以下的採購可不採用ICB方式,但為合理有效地使用貸款,除僅獨家有能力供貨者外,均應採取詢價比價方式。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制項目採購清單上報省日貸辦,由省日貸辦成員單位共同審查後匯總編制全省的採購清單,統一報送國家環保總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送交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確認。確認後的採購清單如需變化或調整,亦應按上述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與各子項目所在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簽署再轉貸協定後,方可對外招標採購。根據國家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省日貸辦委託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承擔日元貸款環保項目採購代理,雙方建立採購委託代理關係,並授權採購代理負責有關事宜。項目採購清單經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確認後,省日貸辦根據子項目建設進度,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採購申請,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核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向採購代理下達採購通知,並抄送省日貸辦、國家機電辦和國家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採購代理據此開展商務工作。省日貸辦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編制標書,會同採購代理辦理採購。

第二十八條 必須從國外進口設備的子項目單位需事先報省日貸辦,並由省日貸辦會同省機電辦報國家機電辦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採購契約項下的開證、支付、提貨、索賠、罰款等事宜由採購代理按有關規定程式統一辦理。在需要對外索賠及收取罰款等的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採購契約規定的期限提前將有關檔案提交省日貸辦,省日貸辦負責將有關檔案及時提交採購代理,以便及時開展有關工作。對在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內在質量問題,也要在有效期內向供貨商提出索賠。在港口交接後由國內運輸引起的索賠事項,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處理。

第三十條 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物資採購收取管理費的規定,省日貸辦在中國銀行湖南省分行設立採購手續費人民幣帳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提前將採購代理手續費、銀行手續費和印花稅繳納存入銀行,由省日貸辦統一支付。

第三十一條 採購契約項下的接貨、運輸、商檢、保險等事宜由省日貸辦統一委託有資格的外貿公司承擔,其發生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章 項目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行開工許可制度。工程建設必須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下進行。項目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獨立法人和核算機構;(2)有符合要求的初步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和概預算書以及初步設計批准檔案;(3)制定出各項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4)國內配套資金、施工組織和場地、水電等建設條件基本落實。凡達到以上條件的,經省日貸辦審核後批准開工。

第三十三條 為降低工程造價、節約投資費用、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要認真執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行季度報告制度。各子項目單位須在每季度結束前20天,向省日貸辦報送工程進度報告和財務報表,並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財務報表應同時報送財務部門。省日貸辦匯總有關情況,通過國家環保總局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半年報送一次項目進度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立嚴格的工程驗收報告制度。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要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初驗,編寫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日貸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寫出驗收報告。

第三十六條 工程竣工後,子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省日貸辦提交竣工報告,並通過國家環保總局提交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在子項目建設單位向省日貸辦提交竣工報告的同時,應提交說明環境改善狀況和環境效果報表等有關檔案,由省日貸辦審核匯總後提交給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

第三十七條 省日貸辦是項目的計畫、設計、協調、管理和監測評價單位,應定期檢查項目建設的工程進度和質量,及時發現和幫助解決問題,年終寫出當年工程評價報告,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國家有關部門。

第八章 質量管理與環境管理

第三十八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各子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投產服務都要按國家標準《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族(GB/T19000idt ISO9000)的原則與要求貫徹執行和組織實施。承擔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服務和組織都要有合格的資質,持有ISO9000認證書的單位應在招標承擔任務中優先考慮。

第三十九條 為確保工程的環境效益,各子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投產服務都要按國家標準《環境管理標準》(GB/T24000idt ISO14000)的原則與要求貫徹執行和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項目推行工程監理和環保監督制度。由省日貸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代表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以及應達到的環保要求等方面實施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項目的各項管理工作,以我國政府與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簽訂的《貸款協定》和省財政廳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轉貸協定》為準則,遵循國家有關法規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日貸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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