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館業旅客住宿實名登記管理規定

湖南省旅館業旅客住宿實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實時準確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招待所、客棧、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實名登記,是指旅館按照“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查驗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套用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旅館前台系統(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設備,以下簡稱“前台系統”),採集、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為。

實名,是指驗證旅客是否人、證相符,並如實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實數,是指根據住宿旅客實際人數,按“一人一證”要求登記。

實情,是指如實記錄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入住和退房時間、房號及其它信息。

實時,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時,同時旅館採集、錄入、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條旅館應當按照“一家一機”要求,自行選擇供應商購買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設備,安裝套用前台系統,嚴格執行實名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旅客入住時,旅館應當按照“一人一證、本人本證”要求,逐人核對證件,確認人、證相符,然後套用前台系統採集、上傳旅客姓名、性別、民族、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入住時間、房間號碼等信息。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採集、上傳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條旅館接待團隊旅客、會議旅客住宿,可以會同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統一查驗、收集全體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集中辦理實名登記。

第六條旅客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申報,自覺配合旅館辦理實名登記。凡未按規定辦理實名登記的旅客,旅館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條中國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主要用於16歲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外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八條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大陸旅客,應當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查詢核實旅客身份信息,列印信息,加蓋公章,作為旅客辦理實名登記的證明檔案。

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國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身份,出具證明,再由旅客憑藉有關證明辦理實名登記。

第九條旅館應當保證前台系統全年全天候24小時正常運行。前台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旅館臨時停電期間,應當在確認人、證相符的基礎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記簿》登記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並在前台系統恢復運行以後,立即套用前台系統,補充錄入、上傳。

第十條旅館應當自行製作並在前台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實名登記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檢查旅館前台系統、客房管理系統、《旅客住宿登記簿》等設備、資料,旅館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實名登記制度和前台系統操作技能的培訓,新入職的旅館前台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業務培訓,了解掌握相關規定,熟練操作前台系統,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旅館或者前台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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