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幼稚園辦園標準的通知

為加強幼稚園建設與管理,提高幼稚園保教質量,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執行日期:2008-7-7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幼稚園辦園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

為加強全省幼稚園建設與管理,提高幼稚園教育質量和辦園水平,促進幼稚園規範和可持續發展,我廳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幼稚園辦園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在幼稚園建設與管理中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檔案內容

湖南省幼稚園辦園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稚園建設與管理,提高幼稚園保教質量,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幼稚園新建、改造、檢查、評估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本標準的實施遵循分級負責的原則。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本標準的實施;各市州、縣市區根據本標準制定本地區幼稚園建設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園舍與設備

第四條 幼稚園應設定在日光充足,周圍空氣、水源、噪音等環境條件符合環保規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五條 幼稚園的園舍建設應當符合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和幼稚園建築面積定額標準。園舍安全、美觀,整體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區,管理方便,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

第六條 幼稚園每班應有活動室、寢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積分別不少於50、50、15平方米,活動室、寢室共用的,使用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寢室內有適合幼兒使用並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鋪設備,原則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設施完善。

第七條 幼稚園應有滿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務用房。寄宿制幼稚園還應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條 幼稚園應有與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於生均2平方米,綠化面積不少於生均0.5平方米(垂直綠化面積按1/2計算)。並創造條件開闢沙地、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

第九條 幼稚園應有適合幼兒使用、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設施和教學設備,包括盥洗衛生用具、桌椅、玩具架,以及必要的樂器、電教設備等。

第十條 幼稚園的教玩具應按《幼稚園玩教具配備目錄》標準基本配齊。室外大型玩具至少能保證兩個班同時使用。有一定數量的自製玩具。教玩具使用率高。

第十一條 幼稚園應配備各類保教理論與實踐書籍,定期補充。有配套的教師用書、教學圖片、音帶、幼兒操作材料和幼兒圖書。

第三章 教 師 與 員 工

第十二條 幼稚園應按國家頒發的編制標準配備工作人員。全日制幼稚園力爭每班2教1保,寄宿制幼稚園力爭每班2教2.5保。

第十三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熱愛幼教事業,熱愛幼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並忠於職守。

第十四條 幼稚園園長應符合任職資格、職責和崗位要求,具有中等幼兒教育或中等師範教育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幼稚園教師應當具有中等幼兒教育或中等師範教育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幼稚園保育員、保健人員、食堂工作人員、財會人員等應當具有相關崗位資質。

第四章 招 生 與 規 模

第十七條 幼稚園分為全日制和寄宿制,可分別設定,也可混合設定。

第十八條 幼稚園的規模原則上應在三個班以上、十二個班以下。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招收體檢合格的學齡前幼兒。

第二十條 幼稚園原則上應按年齡分班,可分為小、中、大班,也可以混合設班,混合班應當按年齡分組。

第二十一條 編班人數:小班20—28人,中班25—33人,大班30—38人。

第五章 辦 園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的經費由舉辦者籌措。舉辦者應當為幼稚園保育和教育、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維修、擴建、設備設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保證幼稚園的正常運轉。

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應當不低於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最低標準,並按時發放。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應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收取的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亦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必須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收支分開,帳目清楚。經費預算和決算,應提交園務委員會或教職工大會審議,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幼兒膳食(點心)費應建立專帳,獨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嚴禁剋扣幼兒一伙食,定期向家長公開賬目。

第六章 園 務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應全面貫徹執行《幼稚園管理條例》和《幼稚園工作規程》,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建立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重大事項由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決議,加強民主管理與監督。

舉辦者應為幼稚園發展提供安定的環境,保證園長和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辭退園長和教師。

第二十八條 幼稚園應制定年度計畫,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

幼稚園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幼稚園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包括園務管理、保教管理、衛生保健、後勤管理等。

第三十條 幼稚園應按照《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日常管理要求,擬定重大及突發事故預防應急預案,組織教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幼兒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兒及教職工安全。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原則上不得使用車輛(包括自行配備和租用)接送幼兒,如確實需要配備校車接送幼兒,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於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2號修改單的通知》以及其他相關檔案要求配備校車,對駕駛員資質嚴格把關,並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確保幼兒安全。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應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制度》、《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三條 幼稚園應會同衛生保健部門做好幼兒定期體檢、預防接種證查驗、傳染病預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條 幼稚園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衛生防疫和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食堂嚴禁承包經營。幼稚園應為幼兒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保證食品衛生安全、搭配合理、營養足量。教職工一伙食與幼兒一伙食嚴格分開。

第七章 保 育 和 教 育

第三十五條 幼稚園應遵循《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精神,為幼兒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保教並重,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第三十六條 幼稚園應按照學期、月、周和日科學地制定幼稚園教育教學計畫,根據幼兒年齡特徵和季節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和組織一日活動。

第三十七條 幼稚園應切實加強保教工作。園長、分管保教工作的副園長要深入班級指導保教工作,下班次數原則上園長每周不少於3次,分管副園長每天不少於1次。

第三十八條 幼稚園應加強保教研究組織建設,建立健全以園為本的保教研究制度,每月開展不少於2次的保育和教育研究活動。

幼稚園應加強教師間的學習與交流,做好備課、聽課和評課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幼稚園應加強與幼兒家庭的聯繫,建立教師與家長間的教育夥伴關係,向家長宣傳科學育兒知識,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親職教育環境,認真分析、吸收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做好幼兒教育工作。

第四十條 幼稚園應密切同社區及村鎮的聯繫與合作,開發和利用周邊環境中的教育資源,整合課程,有目的、有計畫開展各項教育活動,拓展幼兒學習空間。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標準適用於湖南省城鄉幼稚園。託兒所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由湖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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