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1日湘政辦發〔1996〕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加強公路規費征稽工作,保證公路規費及時、足額徵繳,加速我省公路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研究,省人民政府決定啟用機動車輛“公路規費繳(免)訖專用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配合車輛換髮九二式牌照,有效防止漏繳、逃繳公路規費的行為,從1996年3月1日起,全省民用機動車輛統一啟用“公路規費繳(免)訖專用牌”,由省交通廳制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公路規費繳(免)訖專用牌”由省交通廳統一製作,各級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負責發放,車主免交專用牌工本費。免訖牌發放範圍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三、機動車輛必須憑牌行駛,報停摘牌,無“公路規費繳(免)訖專用牌”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各級交通規費征稽部門負責對“公路規費繳(免)訖專用牌”的使用和無有效“公路規費繳(免)訖專用牌”的車輛進行稽查。對違反“公路規費繳(免)訖牌”使用管理規定、無有效公路規費憑證而在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交通規費征稽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