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和規範全省鄉鎮以上政權機關政務公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中辦發[2000]25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政務公開的決定》(湘政發[1996]7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基本路線、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為基本要求,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民主監督,促進全省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三條 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必須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正,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辦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依法管理;
(三)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有效遏制消極腐敗現象;
(四)進一步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五)以民眾滿意不滿意為衡量工作好壞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凡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必須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縣以上政府要成立政務公開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凡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單位和部門應進入"中心"設立辦事視窗,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 凡是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與民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只要不屬於黨和國家的機密,都必須公開。
第七條 縣以上政府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重大決策、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執行及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情 況;
(二)財政預決算、部門預算、大額度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政府採購等情況;
(三)於部選拔任用和招聘、公務員錄考、評先評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情況;
(四)人大代表議案的辦理及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等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情況。
第八條 縣以上政府部門和直屬機構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資源開發、用地審批、專項經營、項目審核、資質審查、工程招投標、資產投資、辦照檢證、價格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和罰款等行政審批事項;
(二)行政複議、征地補償、行政處罰、勞動仲裁、工傷鑑定、多件處理、經濟處罰、計生管理、鄉鎮財政、農民負擔、優待撫恤、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貧救災款物的分配和發放等事項;
(三)反腐倡廉、物價指數、失業就業、社會保障、軍轉安置、教育收費、醫藥醫療費用、住房價格、打假投訴等政策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人民民眾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鄉鎮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
(二)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下撥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農村稅費收繳及開支情況;
(四)向農民集資的依據、標準和使用情況;
(五)計畫生育證發放和收費的依據、標準、經費使用情況及計畫生育違規罰款和社會撫養費徵收使用情況;
(六)中國小校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七)救災救濟款物、農村義務兵優待優撫金、雙定補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補助和五保戶供養費發放情況;
(八)鄉鎮經濟實體承發包、租賃、拍賣及鄉鎮工程招投標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 況;
(九)土地徵用開發和宅基地審批情況;
(十)鄉鎮人大代表議案的辦理情況及民眾關心的其他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第十條 實行政務公開的單位還必須公開機構設定、工作職責及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所有的公開內容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一)辦事依據,即辦理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檔案等;
(二)辦事職責,即部門的職權範圍和責任;
(三)辦事條件,即辦理時限及辦理要件等;
(四)辦事程式,即提出申請、視窗受理、組織論證、部門審批等流轉過程;
(五)辦事紀律,即工作人員在辦理事項中應遵守的紀律及違紀應受的處罰;
(六)辦事結果,即事項辦理的結果或不能辦理的理由;
(七)服務承諾和對違諾違紀的監督方式、處理結果等。
第十一條 鄉以上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對內公開的內容是:
(一)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情況;
(二)單位內部財政收支、接待費、差旅費、通訊費等開支情況;
(三)幹部任免、崗位交流、競爭上崗、職稱評定、工資調整、年終考核、評比獎懲等情況;
(四)幹部職工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政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過公開欄、公開板、宣傳資料和《辦事指南》公開;
(二)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三)通過新聞發布會、民主評議會、徵求意見會、質詢聽證會公開;
(四)運用電子螢幕、觸控螢幕、政府同站公開;
(五)通過政務公開中心、服務大廳、辦事視窗等形式公開;
(六)利用適合行業和工作特點、民眾喜聞樂見的其他形式公開。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程式與時間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便於操作和監督的政務公開方案,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公開;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方案,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公開。
第十四條 政府的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經過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公開。政府的重大決策、主要幹部任免、重要工程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廣泛徵求意見,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後公開。
第十五條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每次公開後,要注意聽取民眾的意見,合理建議應積極採納,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政務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七條 推行政務公開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確保政務公開真實可信。
第十八條 建立單位內部權力分解制度。對權力運作進行科學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確許可權,分工管理,使辦事的各個環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十九條 推行預公開評議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民眾的民主監督作用,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事前審議、事中監督、事後評議,保證公開的真實性、可靠性。
第二十條 推行質詢聽證會制度。建立決策聽證程式,在決策過程中給民眾,尤其是利害關係人、異議者以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二十一條 建立政務公開投訴處理制度。成立政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立投訴視窗,公布舉報電話,實行領導接待日制度,及時處理民眾投訴,反饋投訴處理意見,保障政務公開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建立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把政務公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於部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不稱職、弄虛作假和侵犯民眾民主權利的單位領導和幹部,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二十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主抓,人大監督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協助政府督促檢查,政府辦公廳(室)組織協調的領導格局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成立以行政正職為首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具體組織政務公開工作。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室也要確定專人抓政務公開工作。
第二十五條 政府部門的政務公開,應注意上下級單位的相互銜接,統一公開內容和標準,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和基層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和單位,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推行政務公開制度,並自覺接受當地政府的考核。基層站所公開的項目和內容,應按上級部門和鄉鎮政府的要求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央駐湘單位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