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

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英文名稱: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Hunan AEC),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或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以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和上級協會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繫的橋樑作用。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本協會接受業務行政主管機關─湖南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的法律法規、理論、方針、政策;

(二)研究、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會員及其監理人員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建立會員及其監理人員的行業自律公約,實施行業內的誠信管理和監督,實行會員及其監理人員誠信檔案管理;

(四)組織參與制定和執行工程建設監理等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六)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七)組織會員交流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工作經驗,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項目管理業務相關的培訓,協助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經政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內各項優秀、先進評選和信用等級的評定活動;

(九)組織開展國、省外信息交流活動,參與並維護《湖南建築信息網》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業務的調查、統計、研究工作,以便指導監理業務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十一)完成建設廳和上級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為: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Hunan AE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或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以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行業社會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政府和上級協會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聯繫的橋樑作用。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行政主管機關──湖南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長沙市解放中路8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研究、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會員及其監理人員誠信行為評定標準,建立會員及其監理人員的行業自律公約,實施行業內的誠信管理和監督,實行會員及其監理人員誠信檔案管理;

(四)組織參與制定和執行工程建設監理等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六)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七)組織會員交流企業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工作經驗,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項目管理業務相關的培訓,協助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組織開展行業內各項優秀、先進評選和誠信等級的評定活動;

(九)組織開展國、省外信息交流活動,參與並維護《湖南建築信息網》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工程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等業務的調查、統計、研究工作,以便指導監理業務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十一)完成建設廳和上級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特別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監理單位;團體會員是指由湖南省內各市、自治州所在的監理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建設監理協會;個人會員是指自然人;特別會員是指省外入湘工程監理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自願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特別會員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團體會員已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省內業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發的《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二)本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信。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協會章程,決定行業自律公約;

(二)選舉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理事數量不得超過會員數量的二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本協會章程、行業自律公約修訂草案;

(六)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八)決定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由副會長輪流當任,任期一年)、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兼秘書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監事一人、顧問三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量不得超過理事數量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審議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草案,審議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草案;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任免;

(六)決定會員的勸退和除名;

(七)決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如果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由會長單位按任職條件提出繼任人員完成。如果常務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由常務理事會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代理常務副會長到屆滿。如果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由副會長單位按任職條件提出繼任人員完成。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其中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會長由四名副會長輪流任期一年,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由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組織起草本協會章程、行業自律公約修正草案,組織起草本協會各項管理制度草案;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秘書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託的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檢查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秘書處按照法律、法規、本章程辦事,監督秘書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參加本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參與重要事項的決定;

(四)向業務行政主管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計機關反映本協會情況。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經費:

一、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協會主要支出

(一)協會會議、活動費;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

(三)辦公用品、交通、通訊、印刷、租金、獎勵、差旅費;

(四)聘請專家、學者講課勞務費、刊物稿費、接待開支;

(五)購置書籍資料、設備器具費,其它合理開支;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民政部門批准的會員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支出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建設廳或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公約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會費標準

團體會員每年(省屬市級協會)2000--6000元人民幣;

甲級資質會員單位每年4000元人民幣;

乙級資質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人民幣;

丙級資質會員單位每年1500元人民幣;

個人會員每年50元人民幣。

常務理事單位會費每年增加2000元人民幣,理事單位會費每年增加1000元人民幣。

第五十二條 副秘書長職務以上不脫產常務理事在協會工作期間的工資、補貼由原單位負責,其標準不得低於原單位發放的標準。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