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少數民族地區普及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普及義務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自治縣、民族鄉地方的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應當採取切實措施扶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普及義務教育。
第四條 少數民族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少數民族居住分散的山區和邊遠地區,應當設立寄宿制民族國小和民族中學;可以舉辦簡易國小或者教學點。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自治縣、民族鄉地方的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中,用於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比例應當高於其他地區。
第六條 師範院校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定額定向招生。定向招收的學生畢業後必須回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並遵守國家有關服務期的規定。
第七條 少數民族地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面向社會聘任取得教師資格的初級中學教師到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任教。
省人民政府和轄有自治縣、民族鄉地方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非少數民族地區城鎮學校教師到少數民族地區支援義務教育工作。
從非少數民族地區到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任教的在職教師,其子女在升學時享受少數民族學生待遇。
第八條 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定級、提高工資檔次,發給少數民族地區補貼。
評定教師職務,應當適當增加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的教師職務職數。
在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轉為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的比例應當高於其他地區。
第九條 省屬師範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應當開辦少數民族地區師資培訓班,減半收取培訓費。培訓費的減半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解決。
第十條 國家撥給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費中用於教育事業部分,應當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減免雜費。
對少數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減免的雜費和給予的生活補助費,從省財政安排的少數民族義務教育助學金、教育補助費和少數民族地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助學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少數民族地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和興建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捐款使用的指導和效益評估。
第十三條 張家界市原屬湘西土家庭苗族自治州管轄的地方普及義務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