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生活福利作為整個社會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採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廣播電視、文化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宣傳殘疾人事業,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扶殘助殘的社會風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可以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資金。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募集的資金,應當提取適當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康復、教育、生產和福利等事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海內外人士資助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九條 全社會都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有關單位應當為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生活提供方便,給予照顧。

對革命傷殘軍人,因工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十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一條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以正當手段謀生,自覺實行計畫生育和優生優育。

第十二條 計畫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防治傳染病和地方病等預防殘疾的知識,加強殘疾預防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傷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落實康復計畫。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殘疾兒童早期發現、早期診治的制度。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興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盲人學校、聾啞人學校、弱智人學校等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設定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社會福利企業,榮軍康復醫院和有殘疾人的社會福利院,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工作人員,配置康復設施和器械,開展殘疾人生理、心理康復訓練。

衛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康復工作人員。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康複課程;有條件的,應當設定康復醫療專業班。

第十五條 殘疾人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進行康復醫療所需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待遇的殘疾職工,按國家公費醫療和勞保待遇有關規定支付:

(二)不享受公費醫療、勞保待遇的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參加合作醫療的殘疾人,按合作醫療規定支付;

(四)企業職工未滿十六周歲的殘疾子女,由企業按職工家屬享受醫療費待遇的規定支付;

(五)其他殘疾人,家庭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殘疾人直系親屬向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申請補助。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計畫,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區別情況限期達到。

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十七條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普通學校招收入學,普通學校不得拒絕招收。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學校設立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點招收入學。

殘疾人教育經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籌措,並隨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助學。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

有關部門對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勞動者,應當依法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企業事業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個人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應當按本單位職工總數1.5%以上的比例,鄉村企業按本單位職工總數2%以上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企業對殘疾職工不得以殘疾為由而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業停產或者破產時,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好企業殘疾職工的生活。

有關單位對國家分配的各類學校殘疾畢業生不得以殘疾為由而拒絕接收。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集中的單位應當因地制宜開闢殘疾人活動場所。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逐步增設適合殘疾人需要的內容和設施,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加各種有益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參加集訓、比賽和表演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補貼,由所在工作單位照發;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統籌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統籌基金的提取比例上適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四條 城鎮應當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礙措施。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設施應當逐步開設方便殘疾人的視窗和通道。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享受下列特別照顧:

(一)優先購票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優先享受衛生醫療等公共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

(三)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送;

(四)免購公園入園門票;

(五)殘疾人子女或有殘疾學生可以在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可以適當放寬入學年齡,學校免收學,並視情況減免雜費;

(六)醫療機構及有關單位招聘按摩人員,優先招聘有按摩專長的盲人;

(七)殘疾人夫妻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優先解決農業戶口轉城鎮戶口;

(八)對生活困難的農村殘疾人減免村提留費、鄉統籌費和其他公共事業費用,減免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免農業稅;

(九)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和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福利院收養,或者由基層組織依照“五保戶”的有關規定組織供養。

第二十六條 對從事殘疾人康復、教育、體育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衛生、教育、體育序列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對從事殘疾人特殊教育的教師以及從事聾啞人手語、盲文翻譯的專業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和其他補助。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拒絕招收殘疾人入學的;

(二)拒絕接收各類學校殘疾畢業生的;

(三)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

第二十八條 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需要確認的殘疾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鑑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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