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已經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第四章 公開的程式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指定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一併考核。
第三條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經該行政機關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協調解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對流傳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與該信息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等澄清。必要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條例規定,界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範圍,編制、公布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排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查閱。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制工作加強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行政機關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應當依法確定該信息是否公開和公開的類別。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有較多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可以決定轉為主動公開。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徵求權利人意見。
第八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公開下列信息: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理由;
(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
(四)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保存政府信息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對於不能自行確定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請示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
經審查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是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經審查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擬公開前書面徵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法律法規規定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已收到書面通知,權利人逾期不答覆又不提供不答覆的正當理由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公報為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入口網站為主站、部門網站為子站的政府網站群體系建設,下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下設立子網站。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在入口網站、子網站公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子網站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列印等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輯政府公報。
本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和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公開。
政府公報應當免費發放至有關機關、企業、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宣傳欄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涉及面廣、需要公眾迅速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為新聞媒體採訪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眾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
第十六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是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設立資料查閱室或者資料索取點、電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者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在大型商場、賓館、車站、碼頭和居(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等公共場所放置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等政府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政府擬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召開內容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會議,可以公開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可以從報名旁聽公眾中遴選代表或者邀請公眾代表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