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房價格和土地開發轉讓費管理試行辦法

(湘建經<1987>67號)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促進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業務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經營城市土地開發和房地產業務,實行預算價格編制辦法,由物價局和建委共同管理。

第三條 開發公司的商品房價格和土地開發轉讓費,要根據不同的開發深度,不同的地域,質量好壞和市場供求關係的原則制定。

第四條 開發公司的商品房價格和土地開發轉讓費,由開發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概、預算定額、材料預算價格等政策規定製度;報市基建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批准,抄送稅務部門,建設銀行備案。

第五條 商品房價格按下列費用組成:(計算式附表一)

一、土地徵用及拆遷費:包括土地徵用補償,勞動力安置,房屋拆遷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費用。

二、菜田建設費。

三、開發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

1.供水設施;

2.排水設施;

3.煤氣設施;

4.供熱設施;

5.道路、橋樑設施:包括開發區各種級別的道路、橋樑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揮所、城市廣場、停車場;

6.防洪排漬工程;

7.電力、電訊、路燈工程費;

8.環境衛生設施費;

9.園林綠化費;

10、其他公用設施費。

四、房屋建設工程費:

1.勘察設計費;

2.建築安裝工程費:按國家規定的預算定額,材料預算價格和取費標準進行編制。

五、綜合開發管理費:按上述一至四項所列費用之和的3%計列。

六、貸款利息:上述一至五項所列費用之和的50%乘開發期銀行貸款利率。

七、利潤率:商品住宅按上述一、四、五、六所列費用之和的3-5%計列,其他商品房(工業、商業、倉庫等)為5-8%計列。

八、土地級差費:根據不同開發地域,以上述一至七項所列費用之和為基礎,城市中心繁華地區加級差費最高不超過6%,一般市區最高不超過3%。

九、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組成計稅價格乘國家規定稅率。

第六條 開發公司在銷售商品房給應交納建築稅的購房單位時,按銷售總值扣除第五條二、三項所列費用後的餘額作為計稅投資額,按規定代收建築稅,並定期匯總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七條 土地開發轉讓費按下列費用組成:(計算式附表二)

一、土地徵用及拆遷費:按本規定第五條中的第一項所列費用。

二、菜田建設費。

三、開發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按本規定第三條的第三項所列費用。

四、綜合開發管理費:上述一至三項所列費用之和的3%。

五、貸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項所列費用之和的50%乘開發期銀行貸款利率。

六、利潤率:按上述一、四、五項之和的5%計列。

七、土地級差費:根據不同開發區域。以上述一至六項所列費用之和為基礎,繁華地區加級差費,最高不超過6%,一般市區最高不超過3%。

八、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項組成計稅價格乘國家規定稅率。

第八條 按上述作價辦法確定的售價為最高限價,各開發公司可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向下浮動。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三項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單獨列帳,專款專用,節餘抵作下一個開發區市政建設費用。沒有開發的土地,不得收取土地轉讓費

第十條 國營綜合開發公司都必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1987年1月1日起實行。
商品房價格計算程式及計算方式
(表一)
代號 項目計算式
一土地徵用拆遷費  按國家規定政策和開發規劃編制概(預)算計算
二菜田建設費  按國家規定政策和開發規劃編制概(預)算計算
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  按國家規定政策和開發規劃編制概(預)算計算
四房屋建設工程費  按國家規定政策和開發規劃編制概(預)算計算
五綜合開發管理費 (一+二+三+四)×3%
六貸款利息(一+二+三+四+五)×50%×月貸款利率
×開發時間
七利潤率 (一+四+五+六)×3-5%(或5-8%)八土地級差費 (一+二+三+四+五+六+七)×(3-6%)
九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附加費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規定
稅率
十建築稅 (一+四+五+六+七+八+九)×建築稅率
 銷售總值(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註:九項中,營業稅以銷售收入為計稅基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以營業稅為計稅基礎。
土地開發轉讓費計算和計算公式
(表二)
代號項 目 計算式
1  土地徵用及拆遷費  按國家規定政策和開發規劃編制概(預)
算計算
2  菜田 建築費 同上
3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 同上
4  綜合開發管理費 (1+2+3)×3%
5  貸款利息(1+2+3+4)×50%×月貸款利率×
 開發時間
6 利潤率  (1+4+5)×5%
7 土地級差費  (1+2+3+4+5+6)×(3-6%)
8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
(1+2+3+4+5+6+7)×規定稅率總計 (1+2+3+4+5+6+7+8)
註:八項中,營業稅以銷售收入為計稅基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以營業稅為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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