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1997〕40號1997年12月2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醫藥儲備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醫藥儲備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
從1997年起,國家對醫藥儲備制度進行重大改革,即在中央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原則下,改變自七十年代初形成的單一中央醫藥儲備模式,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醫藥儲備制度。過去,我省依靠醫藥企業儲備和國家調撥、支援等辦法,基本保證了我省災情、疫情和突發事故對藥械的需要。隨著我省醫藥企業逐步走向市場,用於救災防疫和突發事故的儲備藥械相對減少,救急水平有所下降,加之我省自然災害頻繁,突發事故時有發生,儲備藥械已很難保證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等緊急需要。建立地方醫藥儲備制度,既有利於壯大國家醫藥儲備規模,又能提高我省醫藥儲備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保證我省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發生後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及時、有效供應。因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協調一致,切實有效地開展建立地方醫藥儲備工作。
為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保證我省醫藥儲備制度的順利建立和實施,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由周伯華任組長,譚仲池任副組長,陳學軍、王嘯雲、江永波、徐聯初、張明久、彭濤、楊明波、陳新元、龔安琪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醫藥管理局辦公,由龔安琪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認真落實醫藥儲備資金,確保適當的儲備規模
根據近年我省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緊急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實際情況,全省省級醫藥儲備資金規模為3000萬元,其中,1997年由省財政安排專項撥款1000萬元,其餘由省財政分3年撥付到位。省人民銀行、省工商銀行也要在貸款上給予支持。
各地州市要結合本地區災情、疫情等實際情況,建立本級醫藥儲備制度,醫藥儲備資金額度根據本級財政情況自行確定。
三、加強醫藥儲備管理,確保及時有效供應
省醫藥管理局和各地州市藥品生產經營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省級與地州市醫藥儲備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省醫藥管理局指定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省級醫藥儲備任務,由地州市醫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指定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地州市醫藥儲備任務,要做到政企分開,各負其責。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除確保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外,還要注重搞好經營,增強風險意識,不斷提高自我發展能力,保質保量地做好醫藥儲備工作。
醫藥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動態管理,有償調用。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要按照科學、合理的儲備周期,制定相應的輪換辦法,在確保儲備品種和數量的前提下,及時對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輪換。有關醫藥生產企業要優先滿足承擔儲備任務企業對儲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收購需要。
動用省級醫藥儲備由省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省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按規定程式和有償的原則,儲備藥械調出後,由調出方及時收回貨款。申請動用省醫藥儲備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償還貸款。若動用省醫藥儲備的地州市拖欠貨款,由省財政從下撥地州市的衛生事業費中扣款歸還。
省醫藥管理局和承儲企業要加強對醫藥儲備資金的管理,嚴禁將醫藥儲備資金挪作他用,做到醫藥儲備資金專款專用,帳物相符。同時,對儲備藥械實行滾動管理,通過儲備藥械輪換經營消化管理費用。要按照儲備目錄隨時充實庫存,做到及時有效供應。對用於救災防疫和突發事故的儲備藥械,調出時應實行優惠價格,不得高價謀利。經貿、財政、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藥儲備資金的監督,確保醫藥儲備資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