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抗災救災工作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湘政發〔1997〕17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自然災害頻繁,因災造成的損失很大,嚴重製約了我省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因此,加強防災減災研究和抗災救災管理,對於減輕災害損失,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強抗災救災工作管理,根據國務院國發〔1997〕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確抗災救災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一)堅持防禦為主、救助為輔、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方針。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自然災害的防禦工作,災後要不等不靠,廣泛發動和依靠民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迅速開展生產自救、互助互濟、重建家園。提倡企事業單位和廣大民眾積極參加保險,建立多層次、相互聯繫的農村專項保險基金和農村災損補償制度。民政部門要在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進一步辦好農村救災合作保險、扶貧儲金互助會、儲糧會。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動員社會各界積極支援災區。

(二)堅持地方自救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原則。各地要確立自救為主的思想,積極主動地做好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準備工作。要根據歷年的災型損失情況,在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災救災資金,並根據本級財力增長情況逐年有所增加。今後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所需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中央和省給予適當補助;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所需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原則上由行署和州、市、縣政府負責解決;發生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需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必須立足依靠當地集體和民眾自行解決。

(三)堅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的原則。中央和省用於特大自然災害的抗災救災補助資金、物資,各地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突出重點,在逐級核實災情、摸清底子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救災救濟方案。

二、規範抗災救災工作行為

(一)明確報災程式。各地災情統計口徑必須一致,不得任意誇大或縮小,上報災情必須實事求是,統一由各級政府核實後,以文電的形式逐級向上級政府或政府救災辦公室報告,並分別抄送上級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報災文電,必須由政府領導簽發,嚴禁越級上報。要建立災情調查審核制度,對於虛報災情的要嚴肅查處。

(二)健全災情匯報審批制度。各地原則上不要組織匯報團(組)來省匯報災情,應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本地的抗災救災工作。如確需派人向省政府匯報,須先由行署和州、市政府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經批准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組織省直有關部門共同聽取匯報。進京匯報災情,由省政府組織安排。

(三)確定災損補償辦法。當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占本地、州、市、縣上年度國內生產總值一定比例或農作物絕收面積(指減產八成以上)、倒塌房屋間數、死亡人數達到一定數量時,省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救災能力,先由民政、水利等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再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報省政府領導同意後,確定給予適當的資金、物資補助。省直有關部門安排給各地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可由省直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下達,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

(四)歸口救災募捐工作管理。各地因救災須在當地開展救災募捐工作,必須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全省各地、州、市、縣(市、區)需出省募捐的必須報省民政廳批准。所有募捐款應歸口民政部門統一接收、分配,實行專戶儲存管理。

(五)增強抗災的科學決策能力。各地要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逐步建立災情信息網路,完善災情管理制度,提高災情測報和災情信息處理的能力。氣象、水文、水利、農業、電力、地震等部門要加強災情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準確地為當地政府指揮抗災救災提供依據。要加強災情資料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健全災情檔案制度,研究和探索自然災害發生、發展規律,總結抗災救災經驗。

三、健全抗災救災監督管理機制

(一)加強對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抗災救災資金、物資要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辦法,做到專款專用,專項撥付,重點使用,堅決杜絕平均分配或挪用、截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健全科學的救災款物分配製度,建立嚴格的五保戶、特困戶台帳。救災款必須用於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災引起的傷病治療困難以及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在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適當扶持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二)確保救災款物及時足額到位。各行署和州、市政府在接到下撥抗災救災資金、物資的檔案後,要在20天內將分配使用情況報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並抄送省直有關部門。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要定期匯總有關情況並向省政府報告。各地要對抗災救災款物的分配使用情況及時檢查、全面監督,確保抗災救災款物按時足額發放到災民手中。

(三)建立救災款物監督處罰機制。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本級安排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使用情況的監察、審計執法力度,每年須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審計結果,並予以通報。對於挪用、截留抗災救災款物的地方和部門要嚴厲處罰;對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並追究其領導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歸口管理抗災救災宣傳報導和災情信息傳遞。要突出報導黨和政府對災區人民的關懷和對救災工作的支持,報導災區廣大幹部民眾、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幹警、廣大民兵奮力抗災、生產自救和各級各部門互相支援的先進典型和事跡,引導廣大幹部民眾振奮精神、團結抗災。公開報導災情不能道聽途說,要實事求是,掌握分寸,有利於社會安定和抗災救災工作,防止產生消極影響。重大災情在國內報導,由省新聞中心或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核實後方可發稿;局部災害一般只在當地報導;災情在境外報導,一律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審稿。各地災情信息傳遞,必須嚴格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核後方可逐級上報,不得越級濫報。

四、加強對抗災救災工作的領導

抗災救災工作時效性強,涉及面廣,任務艱巨,各級政府要統一部署,加強綜合協調。

(一)成立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由龐道沐任組長,肖求如、謝康生、陳學軍任副組長,省直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農村辦辦公),謝康生兼任主任,於運興任副主任。有關具體工作以省農村辦為主,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省民政廳積極配合,並同組織實施,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工作。省直各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抗災救災工作,分配和管理各項抗災救災資金、物資,指導、檢查本系統防汛包乾責任單位的抗災救災工作,積極主動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爭取對我省的支持。

(二)加強抗災救災工作綜合協調。各行署和州、市、縣政府要明確承擔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的機構,負責做好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加強抗災救災的綜合管理。各地對每年的抗災救災款物的分配使用情況要進行一次系統的檢查,對全年的抗災救災工作要全面進行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書面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抗災救災辦公室及省直業務主管部門。

(三)立足於抗大災、打惡仗。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長期與自然災害作鬥爭的思想,不斷增強全民的防災減災意識。任何時候都不可麻痹大意,任何情況都不能持僥倖心理,要把防災、減災和抗災、救災工作與國民經濟發展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抗災救災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和行署,州、市、縣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抗災救災管理辦法及資金、物資的分配使用辦法。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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