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00〕8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1號)精神,確保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改制任務的完成,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湘政辦發〔1999〕34號)精神,現就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
這次脫鉤改制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中介機構管理體制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促進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中介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經濟鑑證組織。
二、脫鉤改制的範圍
這次脫鉤改制的範圍是:所有掛靠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的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是指: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經濟組織或經營者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鑑證,發表具有證明效力的意見,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接受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委託,出具鑑證報告或發表專業技術性意見,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經濟組織或經營者代理委託事項,出具證明材料,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或其他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具體包括: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房地產評估師、土地評估師、造價工程師。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機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著作權代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以及從事上述行業業務的其他稱謂的專業服務組織。
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應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脫鉤改制;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暫不進行脫鉤改制。
已按有關規定完成脫鉤改制或沒有掛靠單位的中介機構,應按本通知精神進行規範。
三、脫鉤的內容
掛靠單位必須與以本單位名義興辦或掛靠本單位的中介機構在人員、財務(包括資金、實物、財產權力等)、業務、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
(一)人員脫鉤。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由掛靠單位的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變為社會專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其黨團、人事關係及檔案轉由所在地政府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或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有關機構管理。
(二)財務脫鉤。掛靠單位不再是中介機構的投資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權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中介機構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三)業務脫鉤。中介機構不再是掛靠單位的所屬機構,與掛靠單位不再有隸屬關係,不再承擔屬於掛靠單位的任何行政職能。政府部門不得為中介機構招攬、指定業務或干預中介機構執業。
(四)名稱脫鉤。中介機構與掛靠單位脫鉤後,其名稱不再冠有掛靠單位的名稱字樣,或痕跡,未經批准不得冠有“中華”、“全國”。“中國”、“湖南”等字樣,也不得僅以行政區域或地名、資格或職能作為其名稱。
四、改制的組織形式
中介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形式,由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投資發起設立。具體組織形式是:
(一)合夥制。由2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合夥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協定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中介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中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步驟
(一)期限。中介機構的改制工作應與脫鉤工作同步進行。所有掛靠單位應於2000年10月31日前與中介機構完成脫鉤,並由省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將行業的脫鉤改制情況報省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未完成脫鉤改制工作的中介機構,一律停止執業。屬事業性質的中介機構,機構編制委員會應及時收回編制;屬企業性質的中介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註銷其工商登記。對逾期不進行脫鉤改制又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仍繼續執業的中介機構,要追究其掛靠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步驟。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原則上由全國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負責實施。省、市、州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轄區範圍內中介機構脫鉤改制進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各地各行業的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要將所屬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的完成情況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清整辦。各市、州清整辦要匯總本地區中介機構脫鉤改制情況報省清整辦。省清整辦將全省中介機構脫鉤改制情況匯總,報省政府辦公廳及國務院清整辦。
1、脫鉤步驟。
中介機構的脫鉤工作由掛靠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掛靠單位應與中介機構就脫鉤改制進度,達成脫鉤協定。脫鉤協定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掛靠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產權界定,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國有資產,出具有關報告,掛靠單位應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所屬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資產清查和財務審計的截止日期作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以下簡稱:基準日)。
對中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之前,應先妥善安置其人員。掛靠單位與中介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協商確定中介機構人員安置方案。
上述步驟完成後,中介機構憑有效檔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
2、改制步驟。
中介機構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機構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全國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方案積極引導,組織實施。
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民主協商改制形式,產生髮起人或合伙人、出資人,制定章程和出資人協定。合伙人協定並進行公證。
中介機構改制方案確定後,應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改制報告,經省級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重新設立手續。
六、脫鉤工作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中介機構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
對中介機構的國有資產,經掛靠單位與中介機構協商,可以由掛靠單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長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給改制後的中介機構。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的租金應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產平均租金水平確定;借款利息應參照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確定。
(二)人員安置。中介機構在脫鉤改制中,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編人員;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應予安置的人員是指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在編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原則上從中介機構的資產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中介機構與掛靠單位協商解決。
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凡是掛單位編制內人員安排到中介機構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機構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在脫鉤改制中,可根據本人意願和掛靠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掛靠單位妥善解決,因掛靠單位機構改革等原因無法安置造成人員下崗的,中介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並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中介機構自行錄用(含以掛靠單位名義調入)的人員,一律由中介機構按人事、勞動部門的規定處理,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應予補辦。
掛靠單位和中介機構確無能力支付下崗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的,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和再就業問題。
七、脫鉤改制工作的要求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掛靠單位對收回的國有資產,應嚴格登記制度和財務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掛靠單位要積極引導和推動這項改革工作,確保中介機構隊伍不散、專業服務不間斷。
(三)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對脫鉤改制中介機構的各項申報材料要及時批覆,確保這項工作如期完成。
八、脫鉤改制工作其他事項
(一)掛靠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省、市(州)、縣(市、區)自行批准設立的中介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按審核批准設立的許可權負責實施脫鉤改制工作。對符合改制條件的,按執業資格,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改制報告,經審查批准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重新設立手續;不符合改制條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註銷其執業資格。
(三)脫鉤改制工作結束後,由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告全省中介機構。
九、切實加強對脫鉤改制工作的領導
為了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省政府由常務副省長周伯華同志牽頭抓這項工作,各有關市、州由分管的副市長、副州長負責;增加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省司法廳、省編辦為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省清理整頓任務較大的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等單位安排一名副職領導負責,成立專門班子集中一段時間專抓。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原抽掉的人員要到崗到位,加強日常工作的指導協調和調度,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