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切實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湘政辦發〔1997〕1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了充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調動廣大民眾治理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下簡稱“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洲、荒草和荒水等)的積極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步伐,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2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的重要意義,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有農辦、計委、水利、財政、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參加的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水利部門的水土保持機構合署辦公,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二、落實部門治理開發“四荒”的職責

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職責,通力協作,提供服務,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農村辦要研究有關治理開發“四荒”的政策措施,搞好綜合協調;計委要監督、指導治理開發“四荒”規劃的制定;國土部門要按國家優惠政策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手續;農業、林業等部門要積極開展技術服務;水利部門歸口管理和監督治理開發“四荒”方案的實施;財政部門要提供治理開發“四荒”規劃和設計的前期經費。

三、“四荒”治理開發的具體做法及步驟

(一)做好開發規劃。各地要以縣(市、區)為單位,由水利部門會同農業、林業、國土等部門組成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規劃班子,編制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的規劃報告、“四荒”資源分布圖及統計表等基礎資料。規劃要做到實事求是,不屬於“四荒”的不能納入“四荒”範圍;界限不清、權屬有爭議的,待界限清楚、明確權屬後方能納入範圍,以免造成新的資源破壞和管理混亂。規劃經農辦、計委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實施方案,落實治理開發措施。根據總體規劃,各鄉(鎮)、村對需開發治理的“四荒”資源逐片逐塊制定治理開發方案和水土保持措施,堅持以治理促開發,以開發促治理的方針,因地制宜,以小流域為單位進行綜合治理,確保“四荒”資源的永續利用。

(三)鄉(鎮)、村根據實施方案,初擬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和拍賣使用權的各種書面契約或協定,報縣(市、區)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實施方案中有關指導意見、技術要求、水土保持措施等作為必要內容要寫進契約或協定。

(四)簽訂契約。鄉(鎮)、村應公開“四荒”租賃、發包、拍賣,由“四荒”出讓和受讓雙方簽訂契約。契約的內容包括出讓地名、面積、界限、開發經營內容、起止期限、出讓金額、交款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辦理手續,雙方簽字蓋章,經契約公證部門公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核發或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由農業承包契約管理部門統一立案歸檔,進行依法管理。

(五)監督實施。縣(市、區)有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有責任按契約要求對租賃、發包、拍賣“四荒”的治理開發進行檢查督促,堅持按契約技術方案實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法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只要承包、租賃或購買“四荒”者,按照契約或協定依法治理開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干預,更不得單方中止契約。對因人為因素影響治理開發工作,造成承擔、承包、購買者經濟損失的要負經濟賠償責任。

四、堅持“誰受讓,誰開發治理,誰受益”的政策

在契約有效期內,受讓者的開發經營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哄搶或毀壞。受讓者對“四荒”開發後,在契約期內可依法繼承、轉讓、出租、抵押、參股聯營,但必須徵得原出讓方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受讓方3年內不按契約規定開發治理的,出讓方有權無償收回。

五、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申報和管理監督制度

“四荒”開發中發包、租賃、拍賣所得資金,實行村有鄉管,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水土流失的治理。其具體管理辦法和使用申報程式是:

(一)發包、租賃、拍賣所得資金由鄉(鎮)農經站專戶立帳,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利息歸權屬所有的村集體。
(二)由擁有資金使用權的村向鄉(鎮)政府提出治理“四荒”的具體措施和要求,並向縣(市、區)水土保持機構報送水土保持方案

(三)鄉(鎮)政府根據村治理“四荒”計畫和縣級水土保持機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資金使用計畫。資金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六、切實加強開發建設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開發利用“四荒”資源時,必須以治理水土流失為前提,堅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

各地與土地資源密切相關的開發建設項目,包括修建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開辦工礦企業,進行農業綜合開發、丘崗開發、城鎮開發等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做到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機構,配備監督檢查人員,搞好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對新上的開發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否則,環保部門不得環保評估,計畫部門不得立項,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手續,礦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係礦批准手續。對已建或在建的開發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依法補報水土保持方案,接受水土保持監督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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