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1982〕13號1982年2月25日)
根據湘發〔1981〕72號檔案《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小城鎮建設的指示》精神。我省一九七六年以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管理的一部分縣屬城鎮以下農村手工業企業,原則上都應收歸二輕部門管理,有的縣如果由公社管理得好,不願意收回的,應繼續由公社管理,認真把企業辦好。收回或不收回,應以縣為單位統一確定,要收全部收,要留全部留,不能收一部分留一部分。凡是以縣為單位統一確定收回歸二輕部門管理的,都要認真做好人員、財產、財務等交接工作。現就接交工作中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做好人員的去留工作。原來企業成建制劃歸公社管理的職工,要成建制地收回。原手工業職工已調到社隊企業的,如本人願意留在社隊企業,不要強求都調回到原單位。公社管理期間,經勞動部門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待業人員和按勞動政策頂職的職工,應作為正式職工移交。未通過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人員和亦工亦農人員,不應作為手工業企業的職工移交,原則上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對個別生產技術骨幹,企業確實需要,由接收單位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後,可繼續留在企業工作,但屬農村戶口的,不能轉為城鎮戶口、改吃商品糧。收回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退職費,由接收單份發放。有城鎮戶口、吃商品糧的職工家屬,應作城鎮居民對待。企業在交接期間,暫停辦理招工、退休、退職等工作,待交接完後再辦。
二、妥善辦理集體資財的交接。企業的資財、賬目要逐項清點清楚,凡下放時帶去的資金、設備、廠房等,應一律帶回。在公社管理期間,企業增加的積累,應按純利潤的20%左右留給公社,80%左右由企業帶走。公社給予企業的投資,應歸還給公社。公社調給企業的財產、設備,也應歸還給公社,如已損耗的,可作價償還。被公社調走的資財,應歸還給企業,如財產、設備已損耗的,可作價償還。企業與銀行、信用社、公社等單位的債權債務,應本著有借有還、誰欠誰還的原則,一次或分期還清。手工業企業與社隊企業合併的,在此期間新增的積累,可按雙方資金和人員比例協商分成,發生的虧損,也可按此原則分攤。在處理這些企業的經濟問題時,要嚴防個別人藉機挪用私分、貪污盜竊、揮霍浪費。
三、恢復原有的產供銷渠道。縣屬城鎮以下手工業企業收回歸二輕部門管理後,產、供、銷、人、財、物均應恢復原來的渠道和管理體制,福利待遇、投資渠道、管理辦法仍按原下放前的規定不變。這些企業生產中小農具的原材料,原劃給社隊企業局的指標,應如數劃撥給二輕局。信貸關係,應由農業銀行轉為人民銀行。劃轉辦法,由農業銀行和人民銀行聯合下達。
四、注意扶持困難的企業。由於這些企業,有相當一部分是生產支農產品的,規模小,條件差,長期虧損,困難較多,各級財政、銀行和二輕等有關部門,應從各方面給予重點扶持,積極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增加收人。為了使這些企業儘快恢復和發展生產,自力更生解決存在的困難,從收回之日起,可按湘發〔1981〕72號檔案規定繳納工商所得稅。
五、加強對移交工作的領導。把縣屬城鎮以下農村手工業企業重新收歸二輕部門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具體領導,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統一有關部門的認識,把工作做細做好。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