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9〕1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以市、州為單位,由各市、州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局)、財政局在本地區現行的“一費三金”標準(即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障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30%的提標幅度制訂新的統一標準,報市、州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今年已經對“一費三金”標準作過調整的地區,這次調整標準的幅度按照年內不超過30%掌握。

對1999年6月底前已經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定的下崗職工,應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1999年7月1日以後進中心並簽訂協定的下崗職工,從簽訂協定的當月起,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相應增加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予以補繳。

二、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金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今年已經對失業保險金標準作過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對契約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繼續做好向中心調劑資金的工作。

三、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已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體保障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縣(市、區),要儘快建立;已經建立但沒有實施的,要儘快實施。並將保障金與中央、省提高標準補助的資金一併發放到保障對象。

凡是只保障純居民中“三無”對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的市(州)、縣(市、區),要在9月底前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檔案規定,切實將“三類”人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納入保障範圍。

此次中央和省下撥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標準,是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標準補助的,凡低於每人每月130元的市(州)、縣(市、區)要逐步提高標準,達到或接近130元的標準。

四、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為企業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離退休、退職的人員。調整的辦法和標準:

1、離休人員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調整辦法執行。

2、退休人員按以下不同檔次進行調整:月基本養老金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增加;400-500元(不含50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增加;5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的標準增加。調整增加後的基本養老金髮放標準,原基本養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增加後最高不得超過450元;400-500元的最高不得超過540元。

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退職的人員,和改革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而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以及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未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養老金。

4、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按市州自定統籌辦法參加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確定。

對尚未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32號檔案規定,將設計基本養老金的政策性補貼納入社會統籌的市、州,應儘快納入統籌範圍內支付。在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應先將上述政策性補貼計入調整基數。原行業統籌駐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勞社部發〔1998〕22號檔案規定的統籌項目和經省審核確認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一次性補發拖欠的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補發1999年6月30日前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按照中央認可我省的補貼數全部撥付到各市、州,並將各市、州本年度應上解省的養老保險調劑基金留給各市、州。仍有資金不足的,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清理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回收擠占挪用的養老保險基金以及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調劑解決,保證全額補發。

六、企業職工工資的調整和管理

今年以來,國家採取了降低存貸款利率,提高出口產品退稅率等有利於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增加企業利潤的措施,特別是國家進一步實施擴大內需,刺激消費和清費減負的政策,有助於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也為增加職工收入創造了條件。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遵循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增長脫鉤,建立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效益提高職工工資的機制。企業職工工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狀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突破工資指導的最高限制,允許減虧增效顯著的企業適當增加職工工資,有結餘工資的企業,可動用結餘工資。同時,根據三條保障線的調整幅度,下半年擬重新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並在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適度增加企業職工工資。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所需資金,由企業自行解決。

七、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等工作,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計畫、經貿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協調,並發揮工會等民眾團體的作用。中央和省撥付到各地的資金,一定要專款專用,資金仍不足的,要努力增收節支,加強資金籌措力度,確保在9月15日前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使民眾真正感受到黨和國家對他們的關心。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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