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六條

二、第七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舉辦攀登山峰活動、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開辦武術學校、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體育經營者應當亮照經營,並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明碼標價,不得亂收費。”

四、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體育設施、器材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刪除第十七條。

六、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一)聘用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體育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超過核定數額出售體育競賽、體育表演門票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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