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節慶研究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湖北省節慶研究會成立於2003年9月26日。是中國地方最早成立的節慶學術活動的社會團體,行政主管單位為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
為適應發展需要,2007年將服務範圍由節慶活動擴大到會展業務,更名為湖北省節慶會展研究會。
研究會成立以來,在湖北省政協原常務副主席、中國著名節慶專家王重農先生領導下,依靠人才優勢,策劃、指導了諸多節慶及會展活動,在國內外節慶會展行業享有良好聲譽。
研究會於2006年與湖北省文化廳、體育局、旅遊局共同發起並具體組織“湖北省首屆十佳現代節慶”評選;2007年3月在武漢承辦“第十七屆中國蘭花博覽會”;2007年5月創辦《中華節慶會展網》,同時成立節慶會展工作部,旨在將學術研究和信息傳播、項目推廣、管理服務結合起來,為中國節慶會展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業務範圍

1.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2.組織會員總結、交流、推廣節慶活動經驗,組織會員進行節慶課題探討和考察,收集國內外節慶活動發展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建立節慶信息網路,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套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3.積極開展節慶學術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建議,為地方節慶活動發展服務,開展節慶活動策劃、投資開發、市場推廣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
4.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開展專業培訓與諮詢、承辦有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加強與節慶活動相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5.以民間團體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編輯有關行業情況介紹的信息資料,出版發行研究會刊物。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湖北省節慶會展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ubei Festivals and Events Exhibition Studies (縮寫為HBFER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湖北省內有關從事節慶活動的組織、策劃、經營、管理、研究等方面的機構與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專業性、研究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積極開展節慶研究活動,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省節慶活動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武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組織會員總結、交流、推廣節慶經驗,組織會員進行節慶課題探討和考察,提高我省節慶活動的組織與管理水平;
(三)收集國內外節慶活動發展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建立節慶信息網路,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套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四)積極開展節慶學術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建議,為地方節慶活動發展服務;
(五)開展節慶策劃、投資開發、市場推廣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
(六)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開展專業培訓與諮詢,承辦有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七)加強與節慶活動相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八)以民間團體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編輯有關行業情況介紹的信息資料,出版發行研究會刊物;
(十)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吸收一定數量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節慶管理、策劃、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三)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還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五)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六)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體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通過本研究會的規章與約定;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決定申請設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表彰研究會工作積極分子,授予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德高望重的專家和領導人的名譽職務或榮譽稱號。
(九)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第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會長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如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方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協調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會 長 王重農 原湖北省政協常務副主席
副 會 長 李德華 原湖北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周祖元 原湖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張學忙 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路用元 原湖北省新聞出版局局長
劉宗發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原湖北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
馬 勇 湖北大學旅遊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
陳奇文 原湖北省委統戰部副部長
梁清章 湖北省書法協會主席、原湖北省郵電管理局局長
李錦章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研究員
趙凌雲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文增顯 湖北省民政廳副廳長
李 勇 湖北省文化廳副廳長
馮夢雅 湖北省體育局副局長
潘細漢 湖北省旅遊局副局長
劉玉堂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秘 書 長 劉宗發(兼)
副秘書長 劉名儉 湖北大學旅遊發展研究院院長助理、副教授
王 卉 長江文藝出版社副社長
劉紀興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辦公室主任、研究員
王曲徑 好博會展機構董事長
楊仁金 武漢市楚王府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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