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浙江企業聯合會

湖北省浙江企業聯合會 是在浙鄂兩省政府職能部門統一指導下,由在鄂浙江企業組成的全省性法人社團組織,於2004年5月由當時的中共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和湖北省省長羅清泉共同授牌成立。2006年3月,經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批准,中共湖北省浙江企業聯合會委員會正式成立。 目前,有3000多家浙企,30多萬浙商在鄂投資發展,總投資1000多億元,涉及工農業、房地產、水電、建築、汽車、紡織、商貿等數十個領域,為湖北經濟建設和浙鄂兩省經濟交流作出了積極貢獻。 幾年來,在浙鄂兩省政府的關心支持下,聯合會以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浙企服務為宗旨,為在鄂浙企提供了一個交流信息、維護權益、聯絡鄉情、共享資源的服務平台,已成為聯結浙鄂兩地經濟、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 我們將立足服務,銳意進取,壯大隊伍,共創輝煌,不斷提升浙商的社會影響力,努力把聯合會建設成為一個享譽海內外的知名品牌。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浙江企業聯合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The Zhejiang Corporation Union in Hubei,縮寫:ZCU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浙江籍企業的投資者在湖北投資並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江商人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為浙鄂兩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湖北發展,並成為浙鄂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經協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徐東大街31號凱旋門廣場B座21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會員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企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整體地位,樹立浙江商人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湖北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浙鄂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浙江籍企業的投資者在鄂投資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元;

(六)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並以書面形式通知。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三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表決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會員中的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表決聘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人選,報會長會議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主任一人,監事二人。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涉及選舉負責人事項的理事會、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在開展活動前10個工作日將活動方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跨組織、跨領域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涉外活動,在活動前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批准,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比賽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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