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滿足公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生產和生活利用的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措施,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作為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科學研究、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促進技術進步和科研成果套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增強公眾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意識。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合理利用氣候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對在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候資源的探測和調查制度,加強對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站網的規劃、建設,保護氣候資源探測環境。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候資源探測公共信息平台和已分享資料夾,實現信息共享共用;健全氣候資源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氣候資源狀況公報。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未公開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免費提供;涉及保密內容不予提供的,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依法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探測及其資料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分布、變化及利用情況開展綜合調查,對氣候承載力、氣候資源的有效性和可利用性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氣候資源的分布情況和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綜合氣候資源區劃以及太陽能、風能等單項氣候資源區劃和農業、林業等專業氣候資源區劃,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服務。
氣候資源區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編制背景及依據;(二)氣候資源區劃方法;(三)氣候資源區劃指標;(四)氣候資源分布狀況;(五)氣候資源區劃結果;(六)其他應當列入區劃的內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省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並與有關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產業規劃相銜接。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每五年修編一次。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編制的依據、原則和目標;(二)氣候資源及其承載力的現狀、特點及評估;(三)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利用的方向;(四)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措施;(五)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項目建設;(六)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宣傳教育;(七)其他應當列入規劃的內容。
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進行科學性、可行性論證,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 氣候資源的保護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區域性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重點,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內,劃定氣候資源保護區域。
氣候資源保護區域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修復、資源保護、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森林、江河、湖泊、濕地、草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環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候資源承載能力以及保護和利用規劃,採取措施調整、最佳化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科學規劃城鄉建設和開發項目,建立落後產能退出機制,改善能源結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合理設定、調整通風廊道,保障空間環境空氣流通、自淨能力,避免或者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採取噴淋、覆蓋、圍擋、綠化、封閉施工等防塵措施,減少大氣污染;採取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狹管效應、光污染等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第二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候資源變化分析與評估制度,定期分析本省氣候資源變化和分布狀況,組織開展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生態環境、氣候敏感地區和相關行業的影響評估以及氣候資源變化趨勢分析,為改善氣候環境、保護氣候資源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其範圍和強度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開發利用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與氣候條件相關的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利用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作為項目審查的內容。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概況和技術要求;(二)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及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的說明;(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範和方法;(四)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候背景分析;(五)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六)預防或者減輕氣候影響的對策和建議;(七)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完整。
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和人員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服務,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不得出具虛假論證報告。
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內容和結論終身負責。
第二十六條 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和完成後,規劃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氣候環境跟蹤監測和氣候影響後評估,並向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報送結果。
已經實施的建設項目對氣候資源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四章 氣候資源的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利用項目,將氣候資源利用統籌納入能源供應計畫,為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支持,促進氣候資源的科學利用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和利用氣候資源的建議;為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探測、評估和預報等服務;推行氣候資源認證和標誌制度,設立宜居、宜業、宜游等地域氣候性標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區劃成果,科學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提高太陽能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當地風能可利用程度和風能氣候資源區劃,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能利用項目,促進風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鼓勵引導風電利用企業開展風電功率預報,提高風電利用效率。
風力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防止工程實施和風能利用對山體、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動植物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響,做好項目建成後的修復、恢復等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機構、站點基礎設施和業務能力建設,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以抗旱、防雹、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品質等為目的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科學合理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提高利用和調控能力。
鄂東北、鄂西北、江漢平原北部等水資源短缺地區和其他季節性乾旱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雲水資源利用工作,增強抗旱、蓄水、森林防火和生態修復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雲水氣候資源特點,推進屋頂綠化、透水鋪裝、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實現雨污分流,增強城市下墊面雨水涵養能力,減緩城鎮水澇災害,提高城鎮雨水資源利用的生態效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氣候資源區劃,合理調整農業布局,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利用當地農業氣候資源,改善種養結構,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合理利用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以及避暑氣候地等旅遊、休憩氣候資源,促進旅遊休閒產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氣候資源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不得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可能影響氣候變化或者侵害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組織聽證,並公示聽證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資源綜合調查評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和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的;(二)在氣候資源保護區域內批准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的;(三)未按照規定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項目審查內容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可能影響氣候變化或者侵害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組織聽證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論證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在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致使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失實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省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張修富:
各位記者朋友:
上午好,歡迎出席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
《湖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省政府新聞辦今天特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饒志國,省氣象局副局長彭軍,省人大法規工作室經濟法規處處長楊建業,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陳少平,省氣象服務中心副主任、正研級高工陳正洪,向媒體和社會通報湖北氣候資源情況,介紹《條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的措施,並回答記者朋友的提問。
下面,請饒志國同志通報有關情況。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饒志國:
氣候資源是氣候要素中可以被人類生產和生活利用的自然物質和能量,包括太陽能資源、熱量資源、降水資源、風能資源和大氣成分資源等。氣候資源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是一種基礎性的自然資源、戰略性的經濟資源和公共性的社會資源,具有突出的生態、經濟和社會三重效益,對人類的生活、生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太陽能、熱量、降水、大氣成分等是生命現象賴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物質和能量,對於維護環境和生態平衡起著基礎性作用,具有良好的生態效益。其次,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的清潔、無污染和可再生的特性,決定了它們在我國能源結構中處於優先發展的地位;同時,各行各業合理保護和利用氣候資源,趨利避害,有利於避免或者減少損失,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第三,氣候資源的普遍性,使得它在很多偏遠的貧困地區可以輕易得到並加以利用,對於偏遠地區減輕貧困、維護穩定和促進共同發展也具有很好的社會效益。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我省氣候資源,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設總則、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氣候資源的保護、氣候資源的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六章三十八條,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必將進一步規範我省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活動,促進我省長江大保護工作,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滿足公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為美麗湖北建設添磚加瓦。
一、明確立法定位理順管理體制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既與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聯,又事關經濟發展。因此,該項立法既是一項生態保護立法,也是一項促進高質量發展的立法。條例明確規定“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並將這一規定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貫穿於條例的全部內容中。按照立法定位和指導思想,並考慮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專業性、綜合性都很強的特點,條例明確了“政府領導、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體制。對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強化政府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將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作為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內容。二是明確主管部門及其具體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四是對公眾參與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作出相應規定。
二、做好基礎工作 增強服務能力
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是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基礎性工作,是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的前提。科學開展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工作,有助於因地制宜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可持續發展。對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政府應當建立氣候資源的探測和調查制度,加強對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站網的規劃、建設,保護氣候資源探測環境。二是要求省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氣候資源探測公共信息平台和已分享資料夾,健全氣候資源檔案管理制度,並對氣候資源分布、變化及利用情況開展綜合調查和評估。三是明確氣候資源區劃的編制主體、程式、類型、作用以及主要內容。四是規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工作,強調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有關規劃相銜接,並每五年修編一次。
三、樹立正確理念 堅持保護優先
氣候資源不僅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立法,加大對氣候資源的保護力度,是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重大舉措。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內,劃定氣候資源保護區域;保護區域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二是規定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最佳化氣候環境;最佳化產業布局,科學規劃建設和開發項目,建立落後產能淘汰機制,改善能源結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等責任。三是對規劃和建設活動中的氣候資源保護行為進行規範。四是強調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其範圍和強度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五是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作為氣候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以從源頭保護氣候資源,防止規劃和建設活動破壞氣候資源;在國家對氣候資源可行性論證已有具體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並規定未依法進行論證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六是規定了建立氣候資源變化分析與評估制度、建設活動氣候環境監測以及氣候影響後評估及整改等一系列具體保護制度和措施。
四、科學合理利用 推進綠色發展
科學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對於最佳化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氣候資源的綜合效益,推進綠色發展,具有積極且重大的意義。結合我省氣候資源特點以及氣候資源利用經驗和問題,條例對太陽能、風能、雲水資源、農業及旅遊氣候資源的利用進行了規範,並分別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應當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利用項目,並將氣候資源利用統籌納入能源供應計畫;推行氣候資源認證和標誌制度。二是規定科學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同時,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三是規定大型風能利用項目應當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促進風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同時明確了在工程實施和風能利用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合理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提高利用和調控能力,同時對城鎮雲水資源的利用作了規定。五是規定對可能影響氣候變化或者侵害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氣候資源利用項目應當組織聽證。
五、強化責任意識 嚴格法律責任
為了強化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各參與方的法律責任,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條例分別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項目建設單位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資源綜合調查評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和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論證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三是規定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內容和結論終身負責;對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在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致使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失實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省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張修富:
下面,請彭軍同志介紹相關情況。
省氣象局副局長彭軍:
各位新聞媒體的記者朋友們、同志們:
在中央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剛剛閉幕之際,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湖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湖北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全省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剛才,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領導對《條例》進行了精彩的解讀,下面我簡要介紹湖北氣候資源特點、《條例》實施的意義和主要措施。
一、我省氣候資源豐富,開發利用潛力巨大
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生產和生活利用的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我省地處北緯20℃﹣30℃的亞熱帶,四季分明,氣候溫潤,氣候類型多樣,資源豐富,立體開發潛力巨大。一是光、熱、水資源條件較為優越,各地每年接收的太陽總輻射能相當於535億噸標準煤的能量,年空中水資源量在815-1253cm之間。二是季風氣候顯著,作物構成多種,種植制度多樣,水旱作物各半,適宜多種糧食和經濟作物生長。三是雨熱同季時間長,夏季、熱、水共濟,光合有效輻射量大,有利於植物生長且複種指數高。四是下墊面複雜多樣,山地丘陵約占全省面積的80%,立體氣候資源豐富,為農業生產和旅遊開發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立法站位高遠,實施意義重大
《條例》作為第一部專門規範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舉措。標誌著我省氣候資源的管理邁入法治化軌道,必將進一步規範我省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活動,促進我省長江大保護工作。《條例》的頒布實施,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資源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我省是長江徑流里程最長的省份,也是三峽工程庫壩區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必須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依法保護氣候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綠色經濟。二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貫徹綠色發展戰略的具體措施。氣候資源雖然是一種可再生資源,但它的承載力並不是無窮的,一旦超出一定的限度必將帶來無法修復的惡果。因此,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保護。《條例》是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的管理,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法律保障,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行動,是實現跨越發展、綠色發展、和諧發展、統籌發展,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途徑。三是湖北經濟社會發展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的現實需要。我省自然條件優越,氣候資源豐富,但在保護不夠、開發不當的同時,因利用不足而限制了潛力發揮。《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及企業和公民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職責義務,將喚醒全社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意識,對於規範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推動生態立省戰略和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和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重要意義。
三、加強學習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一是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廣泛開展社會宣傳。抓住“6.5世界環境日”、“12.4法制宣傳日”、“5.12防災減災日”、“3.23世界氣象日”等重要時點,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路、微博、微信等多種載體,有針對性地開展《條例》宣傳教育活動,將《條例》印發到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手中,在全社會營造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的良好氛圍。在這裡,希望今天到場的各大新聞媒體的記者同志們,密切配合我們的工作,做宣傳《條例》的主力軍。二是突出“關鍵少數”。將《條例》作為各級領導班子的重點學習內容,切實提高領導幹部依法領導和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氣象部門要在《條例》宣傳貫徹工作中起帶頭作用。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實質,大力做好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學習,熟練理解《條例》的深刻內涵,逐條掌握制度規定,全面領會條文含義,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健全工作機制,狠抓責任落實
我省各級氣象部門將帶頭擔負起貫徹落實《條例》的主體責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專班,積極研究宣傳措施。我們將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形成各司其職、緊密協作的工作格局。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管理,抓緊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五、夯實基礎,突出重點,加強實施
法治的本質是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氣象部門作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條例》的貫徹實施責無旁貸。我們將針對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突出問題,細化落實工作任務,夯實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基礎。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科學劃定氣候資源保護區域。我省地處長江中游,是南水北調中線和長江三峽大壩等重要工程區域,科學劃定氣候資源保護區域,保護好生態的多樣性。
二是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我省現有綜合氣象觀測站網,無法滿足氣候資源全方位立體探測的需要,必須加強對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和站網的規劃與建設。
三是編制和實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編制綜合氣候資源區劃及太陽能等專業氣候資源區劃,在此基礎上,實施與經濟發展的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產業規劃相銜接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四是完善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儘快完成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管理編制工作,對納入目錄管理的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利用項目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五是建立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機制。加強與發改、城建、規劃、農業、水利、旅遊等部門合作,為科學規劃和合理利用太陽能、風能、雲水資源、農業及旅遊氣候資源等提供決策依據和優質服務,為改善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做出應有的貢獻。
六是切實提高氣象服務能力。按照《條例》要求,完善現代氣象業務體系,提高氣候資源探測、氣候資源綜合調查、氣候資源評估、氣候資源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服務水平,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不斷提高服務保障能力。
省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張修富:
下面,請記者朋友就各自感興趣的問題提問,提問之前請通報一下各自媒體名稱。
湖北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記者:《條例》規定,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時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請問有哪些具體措施?
省人大法規工作室經濟法規處處長 楊建業:
氣候不僅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立法,加大對氣候資源的保護力度,是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重大舉措。為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五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內,劃定氣候資源保護區域,保護區域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
二是規定政府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最佳化氣候環境,最佳化產業布局,科學規劃建設和開發項目,改善能源結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
三是強調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其範圍和強度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四是確定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作為氣候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以防止規劃和建設活動破壞氣候資源。
五是規定了建立氣候資源變化分析與評估制度,並加強氣候環境監測以及氣候影響後評估。
長江商報記者:作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主管機構,請問氣象部門接下來要做哪些工作?
省氣象局副局長彭軍:
一是加強領導,做好《條例》的宣貫工作。《條例》宣貫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開展。各級氣象部門要成立工作專班,帶頭擔負起貫徹落實《條例》的主體責任。
二是加強組織協調,與有關部門形成合力。氣象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同級政府領導下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形成各司其職、緊密協作的工作格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相應的責任,把《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三是夯實責任,落實任務。各級氣象部門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按照《條例》要求,確定具體任務的時間節點,完善相關制度,提高氣候資源探測、綜合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服務能力,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不斷提高服務保障能力。
長江日報記者:《條例》對科學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做了哪些規定?
省人大 法規工作室經濟法規處處長 楊建業:
科學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對於最佳化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氣候資源的綜合效益,推進綠色發展,具有積極且重大的意義。
結合我省氣候資源特點以及我省氣候資源利用經驗和問題,條例對太陽能、風能、雲水資源、農業及旅遊氣候資源的利用進行了規範,並分別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應當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利用項目,並將氣候資源利用統籌納入能源供應計畫,推行氣候資源認證和標誌制度。
二是規定科學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同時,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三是規定大型風能利用項目應當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促進風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同時明確了在工程實施和風能利用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合理利用空中雲水資源,提高利用和調控能力,同時對城鎮雲水資源的利用作了規定。
五是規定對可能影響氣候變化或者侵害公眾氣候環境權益的氣候資源利用項目應當組織聽證。
省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張修富:
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解讀
從今年8月1日起,《湖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正式施行。作為第一部專門規範湖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實施,也是實行長江大保護,貫徹綠色發展的具體措施。
湖北省氣候資源豐富 立體開發潛力巨大
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生產和生活利用的太陽輻射、熱量、風、雲水、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省氣象局專家介紹,湖北省地處北緯20°~30°的亞熱帶,四季分明,氣候溫潤,氣候類型多樣,資源豐富,立體開發潛力巨大。
如何利用氣候資源呢?以空中水資源為例,專家介紹,如果把湖北比作一個盒子,經過這個盒子的大氣中的含水量,一年累積下來就有815-1253厘米這么多,但實際降到地表的只有十分之一。雖然湖北整體水資源豐富,但在北部地區,水資源相對欠缺,還有些地區存在季節性缺水。一旦發生比較嚴重的乾旱,可以利用這些空中水資源,採取飛機播撒催化劑或是通過高射炮、熏煙等方法,讓雨降下來,緩解乾旱。
城市風道上建築不能太密太高
長江日報記者從會上了解到,該《條例》雖然不是全國首部關於氣候資源的地方法規,但它卻是第一個將氣候資源“保護”放在“利用”之前的地方法規。
《條例》規定,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氣候敏感區域內,劃定氣候資源保護區域。在氣候保護區域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
《條例》還規定,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合理設定、調整通風廊道,保障空間環境空氣流通、自淨能力,避免或者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
專家舉例說:“武漢夏天這么熱,建設高樓時就不要建在夏季盛行風的風道上,否則密密麻麻像一堵牆會把風擋住。”專家介紹,武漢盛行風有兩種,分別是夏季的東南風和全年的東北風,風道需要保護,不能建很高很密的樓房。
此外,對於大氣的保護,《條例》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採取噴淋、覆蓋、圍擋、綠化、封閉施工等防塵措施,減少大氣污染;採取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狹管效應、光污染等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未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氣候資源不僅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重要的組成部分。《條例》規定,與氣候條件相關的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利用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作為項目審查的內容。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