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審核辦法(試行)

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的項目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計算劃撥業務經費,並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其中評標場租費、公告費等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條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省政府採購中心的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編入年度部門預算中的項目支出,按程式審批。預算執行中根據代理的政府採購規模、工作質量和實行的政府採購方式等綜合評定計算,按項目核定支付。
第三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政府採購項目金額×不同工作質量等次、不同政府採購方式的業務經費比例:
工作質量等次=省直單位評價分值×70%+省財政廳監管考核分值×30%
公開招標項目的業務經費比例為0.5%~0.3%,非公開招標項目的業務經費比例為0.3%~0.1%
第四條 省直單位評價的內容: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項目的工作效率,採購價格是否低於市場平均價,服務水平,工作質量,行為規範等。
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項目的中標結果公布後,由省直單位通過“湖北省政府採購網路管理系統”填制《省直單位評價表》,對以上評價內容分“好”、“較好”、“一般”三個等次做出評價。“好”等次10分,“較好”等次9分,“一般”等次8分,加權平均計算省直單位評價分值。
第五條 省財政廳監管考核的內容: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項目的行為規範性,節約資金效果,備案文書的及時性,備案文書的全面性,對供應商詢問、質疑的答覆,定期業績考核結果等。
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項目實施完畢,由政府採購監管機構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填制《省財政廳監管考核表》,對以上評價內容分“好”、“較好”、“一般”三個等次做出評價。“好”等次10分,“較好”等次9分,“一般”等次8分,加權平均計算省財政廳監管考核分值。
第六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項目實施完畢後,由政府採購監管機構根據省直單位的評價分值和省財政廳的監管考核分值,分別按70%和30%的比例,綜合計算分值。不同的分值等次,不同的政府採購方式,實行不同的業務經費比例。
綜合分值在10分至9.5分(含9.5分)的,公開招標項目業務經費比例為0.5%,非公開招標項目業務經費比例為0.3%;
綜合分值在9.49分至8.5分(含8.5分)的,公開招標項目業務經費比例為0.4%,非公開招標項目業務經費比例為0.2%;
綜合分值在8.49分以下的,公開招標項目業務經費比例為0.3%,非公開招標項目業務經費比例為0.1%;
第七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代理的項目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計算劃撥業務經費,並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八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主要用於評審專家勞務費、評標場租費、公告費、人員培訓及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九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其中評標場租費、公告費等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十條 加強對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的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湖北省政府採購中心業務經費審核辦法(試行)》自2005年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