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研究會簡介

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會是一家專業從事婚姻、家庭學術研究和服務的民間學術組織,研究會的成立得到了各級黨和政府以及相關機構的大力支持,是在湖北省婦聯的倡導下,經湖北省民政廳註冊、由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領導的專注婚姻家庭研究的學術團體。

研究會宗旨

自成立以來,一直注重於婚姻、家庭、情感學領域的發展和研究,依託旗下有兩百餘名國內資深婚姻、情感、心理、社會學方面經驗豐富的專家、教授,堅持在婚姻、家庭、情感學領域進行專業化的發展和研究。研究會秉承“尊重感情,客觀對待”的理念,紮根於中國的傳統文化,以千百年來各行各業的婚姻家庭為案例,探索婚姻、愛情背後的規律,挖掘人類深層對情感的認識和觀念。對男女結合的根源、愛情促成的動力、感情維護的方法、感情矛盾產生的根源、婚姻經營的策略進行了縱深性的挖掘和研究,幫助在婚姻、家庭、情感迷惑中徘徊的人們點亮一盞迷霧中的航燈,指引他們走向幸福的道路。最終樹立正確的感情觀,建立一個和諧誠信的幸福社會。

組織機構

名譽會長:李德復
會 長:姚錦
副 會 長:安德義 馮娟 吳明星 劉明炎
常務副會長:馮娟
秘 書 長:劉永保
副秘書長:周延慧 吳陽春 李麗 魏明震
會長助理: 魏明震
學術部主任:周延慧
項目部主任:魏明震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會。英文譯名為(HuBei Associa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tudies,簡稱HBAMF)
第二條 本會是湖北省內研究婚姻家庭問題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問題,進行實際調查和宣傳教育活動,為實現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辦公機構設於武昌區洪山路4號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著重研究和探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的重大婚姻家庭問題,為政府政策和婦聯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及建議。深入研究與婚姻家庭有關的理論問題,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婚姻家庭理論體系。
(二)協調和組織湖北省的婚姻家庭研究力量,規劃婚姻家庭研究工作,舉辦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會年會,組織召開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培訓班、專題講座,繁榮湖北省的婚姻家庭研究。
(三) 針對一些突出的婚姻家庭問題開展公益性服務與發展項目,緩解社會轉型時期婚姻家庭問題的解決。
(四)溝通國內外婚姻家庭研究信息,參加和舉辦國際學術活動,促進婚姻家庭問題研究的中外合作與交流。
(五)辦好內部會刊及相關的推廣產品,擴大婚姻家庭理論與實踐的宣傳教育。
(六)加強婚姻家庭學學科建設,組織業務培訓,創辦婚姻家庭諮詢師培訓實習基地,促進科研成果的套用,交流工作經驗,培養婚姻家庭研究的後備力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所組成。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須是支持婚姻家庭建設事業或和熱心從事婚姻家庭理論研究,具有一定理論水平與研究能力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批准;(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務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會議; (三)優先訂閱或領取本會提供的刊物及有關資料、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各項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調查研究工作,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五)向本會提供學術論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一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交納的會費;(二)社會各界和個人的捐贈;(三)各級黨政機關和婦女組織的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接受境外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開展前5個工作日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資產,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註銷或撤消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會議表決 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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