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5日
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運輸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超過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四條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配合、源頭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超限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超限運輸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超限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七條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八條車輛生產企業製造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定,並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嚴禁虛假標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定的車輛。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不予登記、發放車輛號牌和通過年檢,並將相關信息抄告當地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銷售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和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嚴禁超載、混裝,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因公路超限運輸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站(場)的監督檢查,逐步推行對重要貨物裝卸點、廠礦企業以及蔬菜基地等源頭地點的執法人員派駐制度,加強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監管。
第十五條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超限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建立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車輛信息登記制度,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及時告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機構,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將相關處理信息及時反饋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章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載渡。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十八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除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者外,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九條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二)在設區的市範圍內跨縣、市、區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三)在縣、市、區範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審批;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定,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樑、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以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准,但特殊情形除外:
(一)車貨總質量或車輛軸載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二)車輛高、寬、長超過公路、橋樑、隧道技術標準;
(三)行駛路線經過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樑。
車輛存在非法改裝、拼裝、大噸小標等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批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通行證限於單程運輸,一車一證。
承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確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進行運輸,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四章車輛超限檢測
第二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固定檢測站點,採用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設立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和流動稽查所使用的稱重計量器具、測量超限幾何尺寸的計量器具應當按期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定;未按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站內明顯位置公示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批准機關和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超限檢測程式和處理標準。
第二十六條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誌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未列入國家規定車輛生產目錄的懸浮軸車輛,或者經檢測懸浮軸不具備落地承載行駛能力的車輛,在超限檢測時,其懸浮軸不計入總軸數。
第二十八條運輸可卸載貨物車輛超限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卸載;當事人不自行卸載的,由公路超限檢測站卸載,卸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與當事人就卸載貨物的保管簽訂協定。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規定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
(二)採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三)超限運輸車輛採取短途駁載、繞行或其他方式逃避檢測的;
(四)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公路賠(補)償費用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公路賠(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超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標準或者交通標誌標明的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限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一)超過重量限值30%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過重量限值30%以上50%以下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超過重量限值50%以上100%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超過重量限值100%以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違章記分處理。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高速公路的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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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市公路管理局組織路政支隊、治超辦、四個路政中隊、黃潭治超站、皂市治超站和岳口大橋管理處的班子成員總計30人參加了《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湖北省公路超限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宣貫工作會議,確保新法規的宣貫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會上,治超辦以課件的形式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學習了《辦法》和《標準》,分別從《辦法》出台的背景、現實意義、與部頒《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異同點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講解。同時下發了《天門市公路管理局宣傳貫徹新法規實施方案》,對宣貫新法規進行了全面部署。一是要強化宣傳,營造輿論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電台、報紙、網站等媒介宣貫新法規的要義,印發宣傳單2000份發放至廣大司機朋友、公路沿線居民和相關企業,各二級單位要製作宣傳橫幅和宣傳專欄對新法規進行立體式、全方位的宣傳;二是要加強學習,力求學以致用。要求各單位執法人員要組織行之有效的學習活動,力求每一名執法人員均全面掌握新法規的內容,做到學以致用;三是要制定方案,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單位及時制定宣貫方案並逐條落實,分級負責,領導幹部要跟班督導。
與會人員還對新《辦法》和《標準》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就重點章節和重點條文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同時也指出了新《辦法》和《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會議對《辦法》的實施確定了三條思路:一是要深入學習,學以致用;二是要全面總結,謀劃新篇;三是要依法行政,確保穩定。各執法單位負責人也紛紛表示將認真貫徹落實會議安排,做好相關宣貫工作,確保宣貫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