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願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協會

湖北志願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協會是中國的一個機構,位於湖北省。

湖北省志願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湖北省志願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協會(Volunteer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ssociation Of Hubei China),簡稱VPHDSAHC。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關心、支持、從事社會救助、義務服務工作的全國各族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各類院校(中國小校等)、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團體等自願聯合結成的、依法登記的服務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聯合、組織、支持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服務工作者及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和諧社會發展的需要,弘揚博愛精神,普及社會救助知識,傳播愛心思想與方法,提高廣大人民組織社會活動、培育青少年綜合素養的理論水平與業務能力,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社會服務、救助事業的形成,為推進全省義務服務工作的普及與全面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湖北省武漢市街道口南村77號。郵編:43007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指導各團體會員理事單位的業務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社會救助、義務服務、青少年成長督導、志願活動工作的理論與規律,為廣大會員提供開展業務工作的思路與方法;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加強社會服務工作的有關政策提供依據與建議。
(三)組織社會服務工作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及考察活動;進行青業務工作課題研究、學術論文評審、獎勵工作,推介優秀理論成果套用於社會服務工作實踐。
(四)適應社會服務工作與會員的需求,配合各類社會活動,組織各類社會活動思路、方法等方面的業務培訓,爭取政府委託,對會員進行崗位業務培訓。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對積極支持、參與、從事社會服務、救助工作的會員及團體機構進行命名活動;對為業務工作做出貢獻的會員、有關人員及團體機構授予協會的榮譽稱號;對優秀社會工作者、優秀青少年服務、成長活動組織工作者和先進集體進行表彰。
(七)推進社會服務和青少年成長活動的宣傳交流工作,編髮協會的會訊及有關活動資料;支持參與編輯出版指導社會服務活動的書刊、音像資料和參考資料。
(八)動員、組織、協調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推動全省促進和諧社會形成活動的廣泛開展。
(九)建立用於獎勵社會服務工作者、發展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教育事業的基金。
(十)積極參與、組織社會救助和青少年健康成長活動。
(十一)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結合專業技術培訓,參與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與國外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團體聯合,開展會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工作。
(十二)通過活動和協會主辦的有關刊物,聯合宣傳媒體,開展向全社會推介適合需要社會救助的朋友使用社會救助資料、器材與用品及其他資源的工作。
(十三)組織社會服務、救助、青少年成長資料的設計、製作及產品的評審及推介工作;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工作。
(十四)舉辦國內、國際的救助範例、資料及成果展覽。
(十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投資設立與本協會宗旨相符的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的經營機構,從事專門社會救助的經營活動。
(十六)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類別是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省、市、州、縣(市、區)級地方協會、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會員為榮譽會員、會員、
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四)具有一定的學歷和業務水平,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社會服務工作的社會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
(五)關心、支持從事促進和諧社會發展工作,符合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經當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合法單位與組織(學校、社會救助機構、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六)熱心社會服務救助和青少年成長事業,積極推動我省和諧社會發展的專家、社會各界人士,經協會理事會通過,為協會的特邀顧問。
(七)具有組織、協調當地社會服務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會員隊伍基礎,符合民政部門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當地管理機關登記的合法組織,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為協會的團體會員理事單位。
(八) 協會的榮譽稱號為: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等。榮譽稱號須經協會的工作委員會、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或協會辦事機構提議,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授予。
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為在協會擔任過主席或副主席,為促進和諧社會發展事業、協會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員。
榮譽理事為在協會擔任過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為促進和諧社會發展事業、協會事業的發展做出努力的人員;或為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和組織能力,在有關單位負責社會服務工作,積極為促進和諧社會發展事業、協會事業發展做出努力的人員。
榮譽會員為關心、支持和從事和諧社會發展事業,為和諧社會發展事業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支持和從事本會工作、為協會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社會服務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會員、學生會員由協會辦事機構審核,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特邀顧問、榮譽團體會員、榮譽會員、榮譽理事經各團體會員理事單位、工作委員會或協會辦事機構提名,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交理事會研究通過。
(四)協會的辦事機構統一辦理會員登記註冊手續(按規定繳納會費等)後,頒發協會統一製作的團體與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團體的刊物和資料;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團體會員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提示後仍不改正的,視為自
動退會,註銷會員資格,會員退會或自動退會在協會網站及有關資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並在協會網站及有關資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
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全省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
決議須經到會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
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
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
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授予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榮譽理事、榮譽團體會員、榮譽會員等榮譽稱號事項;決定聘請特邀顧問等有關事項;決定吸收團體會員理事單位等有關事項;決定各級各類會員除名等有關事項;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工作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各項工作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
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
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
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工作作風民主;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熱心於協會的事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一屆(主席、副主席、
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
/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理事長的授權,代表本團體簽發、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經營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
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
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
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
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
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
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
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
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
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1年6 月15 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協會設計製作(經報湖北省民政廳和地方民政部門備案)統
一的會員證和會徽。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志願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協會籌備委員會 委員長何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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