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環境保護局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一)負責建立健全市級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基本制度和法律規定。擬定全市地方性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凋各縣(市、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市減排目標任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各縣(市、區)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方面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配合中省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全市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定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按規定審批或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中、省核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市級地方性輻射安全規定;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中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監督執行中省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全市清潔生產,推動環境技術管理建設。組織市級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參與跨區域環境保護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執行中、省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全市的履約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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