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民政局

渠縣民政局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驗收。

單位職責

(一)

(二)擬定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規定及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管理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

(三)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訂社區工作、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四)擬定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意見;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五)負責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上報,管理、分配有關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對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和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六)負責管理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境外人員在我縣境內設立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指導、監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正常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制訂優撫對象撫恤優待實施意見和監督各項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審核報批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負責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擬定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習俗改革的規範性檔案;制訂婚姻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主管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的審核上報;查處違法婚姻。

(九)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負責鎮鄉的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主管地名工作;負責城鄉以上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我縣與毗鄰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協調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制工作。

(十二)審批上報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的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上報工作並組織實施;對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審批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組織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基金,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負責審核(審批)上報公墓;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發展和殯葬改革設施更新工作。

(十四)負責老齡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調查研究、提出發展老年事業的意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辦理兒童領養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做好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賬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其他事項。

(二)擬定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規定及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訂社區工作、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四)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實施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五)負責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上報,管理、分配有關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對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災民轉移安置、災後生產自救。

(六)負責管理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境外人員在我縣境內設立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指導、監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正常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制訂優撫對象撫恤優待實施意見和監督各項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審核報批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負責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

(十)主管地名工作;負責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毗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協調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編制工作。

(十二)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承辦社會福利企業認定上報工作並組織實施;審批並管理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組織福彩發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慈善福利基金,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負責審核(審批)上報公墓;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發展和殯葬改革設施更新工作。

(十四)負責老齡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調查研究,提出發展老年事業的意見,指導開展老年活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做好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計財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其他事項。

渠縣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批覆的《渠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達市委辦發〔2010〕52 號),設立渠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協調、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職責,組織實施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工作,負責原襄渝鐵路西段民兵民工患矽肺病人員資格審查上報及補助工作。調研、處理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以及建國前農村老黨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增加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縣低收入家庭認定、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的職責,加強農村五保集中供養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組織指導實施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工作、減災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管理工作的職責。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的職責。

(六)增加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的職責。

調整後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承擔對退役軍人、公務員、人民警察等人員的傷殘評定上報工作和撫恤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並按計畫組織實施。負責原襄渝鐵路西段民兵民工患矽肺病人員資格審查上報及補助工作,調研、處理復員退伍軍人問題,負責建國前農村老黨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協調、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渠縣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上報和褒揚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救災、查災、核災工作,儲備、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縣鄉鎮及村(居)委會、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報批,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開展地名信息服務。擬訂殯葬、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政策的實施,負責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八)初審並上報福利企業資格材料。管理社會福利機構。負責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監管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

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擬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建議,貫徹執行老年工作的法規和政策,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老齡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調查研究。承擔老年活動的組織開展,指導、督促、檢查各鄉鎮的老齡工作,管理並指導全縣老年民眾組織工作,組織開展老年活動,承辦各項惠老政策的落實兌現。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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