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依法為應參保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檢查監督應參保單位參加的參保、繳費情況;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以及參保檔案的歸建管理工作。
(三)依法審核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四)承擔全市及市直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費用結算,參與有關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和中央、省駐清單位離退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工作;經辦全市及市直補充醫療保險業務。
(五)承擔全市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的信息資料。
(六)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七)承擔全市有關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和內部控制的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市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工作,擬定提出社會保險基金調劑的具體方案建議。
(九) 承擔和指導全市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
(十) 按照上級統一規定,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制定有關業務規程。
(十一) 擬定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畫,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
(十二)開展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十三)承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十四) 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內設8個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綜合協調及督辦工作;承擔文秘、人事、業務培訓、紀檢監察、信訪、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局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檔案的歸集管理工作;開展局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二)保險關係科
承擔具體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經辦工作,承擔具體社會保險關係的經辦管理,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檔案資料;承擔視同繳費的建帳具體經辦;承擔單位和參保職工信息資料的具體經辦管理;承辦企業補充保險,承擔市直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協征經辦;承擔醫保IC卡發卡信息的傳送工作,承擔職工補繳審批後各項保險費、滯納金的核定經辦事項;承擔與地稅部門的具體社保費徵收經辦業務協調、聯動。
(三)醫療保險科
承擔全市及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經辦業務工作與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市直企業離休人員醫療統籌的業務經辦工作,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協定方案並承辦日常業務;開展全市及市直醫療保險基金每年的核算、統計,分析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情況、作出報銷比例增、減的建議;擬定提出每年調整基本醫療的最高支付限額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建議;承辦市直參保人員醫保個人帳戶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劃撥;承辦市直生育保險的待遇審核業務和支付,承辦市直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參與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規範和開展社保機構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具體經辦業務。
(四)待遇核發科
承擔市直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認定、待遇審核和發放具體經辦;承擔市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承擔市直離退休人員及遺屬、供養人等生存情況的具體經辦;承擔全市提前退休人員申領待遇的具體經辦;承擔市直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具體經辦;承擔市直失業人員每月簽到具體經辦工作;指導、規範和開展全市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業務;協助開展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稽查科
組織、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的稽查工作;承擔市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稽查工作;指導、檢查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稽查、內控工作規範和業務規範;承擔社會保險投訴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承擔建立全市社會保險欠費大戶檔案,加強對單位欠費的追收、清欠工作;參與對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的年審工作;承辦社保法律涉及事務。
(六)計畫財務科
承擔市級基金的收支會計核算工作;承辦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支付;承擔全市系統內會計、統計、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擬定提出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繳下撥的計畫建議;具體承辦養老保險關係異地轉移資金的錄入與劃轉;承擔編制全市及市本級社保基金預算及本年度市本級社保基金決算、匯總全市社保基金決算報表及上報工作;擬定全市統籌基金待遇下撥的用款計畫;承擔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存的核算管理工作;承辦銀行往來數據傳遞和票據業務;保管現金、銀行票據、有價證券等票據;承擔局經費的財務管理及固定資產的帳務管理工作。
(七)信息技術科
承擔規劃和組織全市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工作,制訂全市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開展全市社會保險信息培訓,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諮詢和必要保障;承擔全市社保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社保中心機房的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社會保險信息技術交流、合作;依法規範管理參保繳費信息數據。
(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科
承擔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建立和業務協調管理、待遇審核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申撥核定工作;承辦社保關係的轉移、接續,負責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轉保銜接工作;協調銀社合作業務經辦關係;承擔各項業務報表統計工作;承擔全市業務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事業編制5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屬分局局長);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四、直屬事業單位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屬分局,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直接經辦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類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檢查監督應參保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審核社會保險各項待遇; 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類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工作;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費用結算,參與有關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類單位離退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承擔清城區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工作,經辦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類單位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業務; 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類單位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的信息資料; 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類企業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清城區、經濟開發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擬定清城區、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管理、存儲、劃撥清城區、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 承擔清城區、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 按照上級統一規定,負責內部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準、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範與內部自律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畫,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 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核定事業編制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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