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協助區政府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三)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處、公職律師事務所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負責本區的人民調解工作,監督指導各鎮、街、場及廠礦企業調解組織的建設和業務開展。
(六)承擔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職責,負責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履行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職責,負責對社會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幫助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八)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指導培訓工作。
(九)管理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領導班子及人員。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根據上述職責,司法局機關內設4個股(正股級建制)。
1、人秘股
負責局重大政務活動以及全局性會議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各股所的工作;研究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負責機關文秘、信訪、外事接待、統計、財會、檔案、通訊、基建、裝備、保密、保衛和行政後勤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行政人事、幹部任免、監察、紀檢、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業務培訓、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內部審計監督工作。本股配股長1名,副股長1名,科員2名。
2、宣教股
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普及工作;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和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承辦區普及法律常識日常工作;管理法學教育。本股配股長1名,副股長1名,科員1名,辦事員1名。
3、公律股
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協助辦理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工作;監督、指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和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協助律師資格考試工作和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的年審註冊登記工作等;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工作的規章制度,管理、指導、監督公證業務;協助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和執業公證員的年審註冊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案件的應訴工作。本股配股長1名,副股長1名,科員1名。
4、基層股
管理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助搞好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和法律服務執照的年審註冊工作。本股配股長1名,副股長1名,科員1名,辦事員1名。
(二)司法局派出機構8個,設清城區司法局鳳城街司法所,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科員2名;清城區司法局東城街司法所,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科員1名;清城區司法局洲心街司法所,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科員1名;清城區司法局橫荷街司法所,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科員1名;清城區司法局源潭司法所,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科員1名;清城區司法局石角司法所,配所長1名,科員1名;清城區司法局飛來峽司法所,配所長1名,副所長1名,科員3名;清城區司法局銀盞司法所,不配編制(人員由銀盞林場調配)。各基層司法所均為正股級建制。
各基層司法所主要職責是:
1、排查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矛盾糾紛,防止激化為刑事治安案件;
2、深入持久開展普法宣傳,推進鎮(街道)、村、社區依法治理;
3、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
4、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5、擔任鎮(街道)法律顧問,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
6、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7、指導調解會工作,培訓調解人員,提高其素質;
8、管理、指導法律服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9、完成司法局和鎮(街道)交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清遠市清城區司法局配政法專項編制41名(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8名、基層司法所配政法專項編制2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股長8名,科員5名,辦事員2名;司法所配所長7名、副所長6名,科員10名。人員經費由區財政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