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清華大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於促進學校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審議學校學術發展規劃和重要的學術研究計畫,對學校整體戰略發展規劃提供諮詢意見。
第五條 對院系的設立、合併、撤銷及更名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六條 決定以下事項的學術評價規則,組織相關的學術評議:
(一)學校重要科研或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中期檢查和驗收報告;
(二)學校自主科研項目;
(三)學校重要學術成果和科技獎勵。
第七條 確定對外推薦科研成果獎項、推薦學術人才和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的規則並組織審議。
第八條 決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第九條 指導、組織學術道德教育活動,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組織調查,評議、裁決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
第十條 指導、組織學校學術活動。
第十一條 對其他未列明的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重要事項提供諮詢建議。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根據需要召集院(系、所)學術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代表擔任。委員應符合以下任職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章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已取得公認的學術成果,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兼顧學科規模和學科發展。委員包括推選委員和直聘委員。委員人選由校務會議審定通過、校長聘任。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推選委員由各院(系、所)等實體教學研究機構按照教授(包括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下同)比例通過民主推薦、公開公正地遴選產生。教授人數在30人以內的院(系、所)可推選委員1人,教授人數在30人以上的,每多出20名教授可增加推選委員1人。直聘委員為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不超過學術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直聘委員不占各院(系、所)推選委員名額。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務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設職務委員,校長直聘的職務委員最多不超過2名。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八條 對推選委員,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須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或必要時經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並由其所在院(系、所)另行補選。對直聘委員,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須由校長決定並可另行補聘。補選或補聘委員的資格應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其選聘程式按本章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辦理。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和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術委員會工作及學校學術事務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第四章 運 行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年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秘書處掛靠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秘書長由該職能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委員根據需要召集,商討、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事項,重大事項應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學術問題上,應注意尊重少數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議題,設立若干旁聽席,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者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充分聽取意見。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院(系、所)設立學術委員會,可參照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經2004~2005學年度第13次校務會議(2005年4月19日)通過的《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