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爐渣

清爐渣

清爐渣應在用汽量少時進行
嚴禁在無安全措施情況下,進入煤倉斗捅煤;或冬季在室外煤堆取煤時,掏洞挖,以防煤層突然陷落傷人。
鍋爐房門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關住。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鍋爐房。
鍋爐房的除塵設備應保持完好,定期檢查並清除所收集的塵埃。操作時,應防止二次揚塵。發現除塵設備嚴重失效時,應停爐檢修。
作業人員在鍋爐運行時,不得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的事情。
機器外露傳動部分的防護罩要保持完好,不準隨意亂拆亂扔。也不準擦拭正在轉動中的機器設備。
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以防汽、水噴出被擊傷。正在修理中的設備,要掛警示牌。電氣設備檢修,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若在汽、水管的法蘭及其接頭處,安全閥、人手孔及檢查孔等處巡視檢查時,不應在正面,而應側視。操作時應戴防護手套,以防燙傷。
操作者拉合電閘時,手必須乾燥或配有絕緣措施,閘刀蓋應完整,防止電弧傷人。
進入鍋爐內之前,爐膛和煙道、人手孔須先打開,進行通風不少於半小時。若該爐與其它運行的鍋爐之間有共同的管道連線在一起,則這些管道或煙道(包括給水管道,蒸氣管道、排污管道等),必須用金屬盲板隔開。當壓力降到大氣壓力,溫度降到40℃以下時,方可打開人孔或手孔。對蒸發量大於10噸/小時的鍋爐,還應按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的要求,先檢測氧氣濃度,確認其保持在18%以上時,然後才能進入鍋爐內。
16.進入鍋筒爐膛或煙道內工作時,應設人監護。並能看見被監護者。關閉人孔,煙道門時,必須清點人數,保證無人滯留。
在鍋筒或水箱內工作時,要輪換工作,最長不要超過30分鐘。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作業時,照明用電壓不得超過12伏,在比較乾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採用不高於36伏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在鍋爐運行期間,應加強巡視檢查。例如:鍋爐水位,壓力波動情況,是否在許可範圍,排污管是否關閉嚴密,受輻射熱部位的鍋爐殼體、水管或水冷壁管是否臌包,變形,脹接部位或對流管束部分有否泄漏,爐牆部分有否冒煙,水循環是否通楊。有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排出,若解決不了應及時向領導反映解決。
在鍋爐房操作需要上、下時應走梯台或使用活動梯子,不得隨意踩上、踩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冰凍季節,鍋爐及管道停用,應放盡冷凝水、殘留水,防止凍壞設備、管道。濕法保養的鍋爐及管道應加保溫層,發現管道凍結,嚴禁用蒸氣解凍,應採用熱水逐漸解凍。壓火停爐應將風門調至最小,並經常監視爐膛,防止鍋爐升壓。
發現不正常情況要立即報告領導採取措施。發生事故時,除報告領導和搶救外,還要保護現場。
按照交接班制度進行交接班。接班人應提前10分鐘到達鍋爐房。接班人若遲到或缺勤,交班人應向領導報告,並堅守崗位直到新派接班人到後方可離去。
[二]升火前的準備
1.升火前,鍋爐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在關閉鍋爐人孔、手孔、灰門之前,檢查鍋爐煙道和爐膛內有無人員或雜物;
(2)檢查安全閥和各種管道上有無盲板,避免鍋爐與給水管,蒸氣管和排污管有隔開現象;
(3)檢查各安全裝置和汽,水閥門是否靈活好用,水位是否已加到規定要求(一般為中水位偏下,在最低安全水位線以上),爐門,爐條及其它工具是否完好。備用給水裝置是否完好。
2.升火前,爐膛和煙道必須通風10~15分鐘,若發現抽力小,應重新檢查煙道閘板是否全開,煙囪抽風門是否關閉嚴密。
3.升火前,各閥門的位置應符合規定,水處理應符合規定指標。未經水質處理,不得投入運行與操作。
[三]升火和投入運行
1.升火時,必須關閉汽門和關閉煙道閘板50%,打開安全閥或排空閥,在微火,小風的條件下進行升火。
冷爐啟動必須經過烘爐(時間一般3~5天),升火後的整個升壓或降壓過程應是緩慢進行的,其中幾種爐型所需、時間規定如下:
(1)壓力小於、等於1.3兆帕的水管鍋爐不得少於6小時;
(2)壓力大於1.3兆帕的水管鍋爐不得少於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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