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縣發展和改革局

根據《清遠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清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粵機編〔2010〕38號),設立清新縣發展和改革局(清新縣物價局、清新縣糧食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意見;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區域發展等專項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監測、預測、預警;綜合研究經濟運行中的重大經濟社會問題,提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貫徹實施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審核上報國家、省、市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批限額內建設項目,組織和跟蹤重大項目的稽查工作;審核或核准縣管許可權的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

(四)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按規定對有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事項進行核准。

(五)負責縣國民經濟動員的工作。

(六)宣傳、貫徹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本縣價格收費的實施細則、辦法,擬訂本縣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畫。

(七)負責價格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提出本縣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巨觀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運作和管理。

(八)按照價格管理目錄,管好省、市、縣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管理社團收費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九)按照成本監審目錄,依法實施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

(十)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一)依法實施市場監管,開展反價格壟斷,規劃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二)對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服務)價格或收費項目的制定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

(十三)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人事、勞動工資、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綜合規劃股

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和中長期規劃並評估執行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編制固定資產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各專項規劃;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並進行監測預測;研究提出全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預期目標;審批、核准或備案縣管許可權的有關建設項目,核准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範圍和方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編報糧油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及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推進項目建設;組織上報高技術產業化項目;負責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價格收費管理股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醫療衛生收費、政府列管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管理;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組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年審;對列入聽證目錄收費項目的制定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和價格聽證目錄或雖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但需要實行聽證的所有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成本監審;協調和處理有關收費爭議;完成市和本縣安排的有關農產品成本調查任務。

(四)價格監督檢查股(物價檢查所)

負責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建議;開展價格檢查工作。

(五)糧食管理股

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中長期規劃、地方糧油儲備規劃和總體布局;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油收儲、輪換計畫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提出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落實糧食應急措施;協調落實糧食政府工作考評評制度;負責全縣軍糧供應管理工作;負責對糧食行業和產業的協調指導;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全縣糧油儲備和運輸管理工作;開展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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