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指認

簡介

混合指認源於《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該法條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包括混合指證人員,即為混合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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