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簡介
深圳的一處普通居民小區,為深圳羅沙公司承建,因“深圳國土部門將收回用地”的傳言人氣躥升。
事件回顧
一則深圳市南山區金桃園大廈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築的新聞,引起全國眾多業主關注。金桃園大廈也因此被稱為“全國首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將被政府無償收回的物業”。
政府回應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秘書處給媒體發聲明稱: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及第二直屬管理局,從未就金桃園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接受過記者的採訪,個別媒體關於“深圳政府全國首次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產”是沒有依據的。金桃園大廈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將依據《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
事件追蹤
按照居住用地70年土地使用權計算,產權起始自1998年的金桃園大廈,尚留有50多年的土地使用權。以至於網友們紛紛感嘆:在目前既沒有理論依據,又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僅憑空穴來風何至於興師動眾?
深圳摘“桃”的說法是不是空穴來風?
一方面,羅沙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此也大感委屈。該公司提供的一份《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書》,裡面確實沒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被收回的規定,只是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必須遵守市規劃國土局簽發的《深圳特區土地使用權契約書》及其《土地使用規則》的規定。
該位負責人表示,實際上在深圳國土規劃部門轉讓這塊土地給南山區政府時,曾明文規定到期無償收回,南山區政府跟開發商簽訂的土地轉讓協定,也必須遵守這個契約,但當時羅沙公司沒有看到這份契約。羅沙公司認為,業主要維權可以找政府部門,他們也是受害者。
另一方面,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給出了明確答覆——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強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金桃園大廈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依據《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問題,依照屆時執行的法律規定辦理。金桃園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屆滿前6個月,應由該宗地當時的共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
事實上,1998年簽訂的金桃園大廈(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契約中,約定了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的處理方法,包括可申請續期繼續使用該土地,該條款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
至於這宗土地是否涉嫌一地兩賣?在村民不知情而且沒有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出賣土地,這種行為是否合法,簽訂的契約是否有效,這裡面是否存在腐敗等等?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稱,最近都在調查研究,將在今日給予正式詳細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