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

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 成立於 1995 年,是國內首個非謀利的平面設計專業組織, 旨在展現傑出的設計成就、鼓勵和促進專業創作和探索的學術精神,推動社會對設計的關注和平面設計發展。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促進協會和國際專業機構的學術交流。協會尊重每一位會員的同時讓會員分享協會的榮耀、並努力成為觀念開放和領先的學術研究者和專業實踐者。

1992 年,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的創立者就發起了中國第一個平面設計專業大展“平面設計在中國展”,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成為平面設計在中國興起的標誌性展覽,之後深圳的平面設計事業蓬勃發展,專業的設計師隊伍迅速壯大,於1995年正式成立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

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成立之後,成功舉辦了GDC平面設計在中國 96 、03、05、07展。從2005年開始確立為雙年競賽展覽項目,期間還組織了各類展覽和學術交流活動。如溝通海報展、in china邀請展、法國當代設計展,X展以及改革放開三十年創作展等一系列高水平的展覽,與此同時協會每年還組織出版畫冊,年鑑和刊物。使平面設計得到了很好的推廣和社會認知。在深圳被授予聯合國設計之都之際,平面設計更成為深圳設計的行業代表得到了廣泛讚賞,深圳市平面設計師協會先後與美國、德國、法國、英國、日本、義大利、丹麥、韓國等國家進行了交流,並在多個國家舉辦展覽,讓中國的設計走向了世界。

深圳市平面設計師的會員現已有一百多個會員。協會的會員多次獲得過世界各地設計賽事和國際展覽的獎項,取得了享譽國際的設計藝術成就。同時,深圳設計師的設計服務遍及全國的大型企業集團和文化機構,為中國特別是深圳的經濟建設與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與社會價值。

在新的歷史時期, 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將繼往開來,秉承協會的優秀傳統和專業精神,堅持專業的品質追求和學術精神,積極推動中國平面設計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深圳市平面設計協會

英文名稱:SHENZHEN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

縮寫:SGD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深圳市優秀專業設計師自願組成的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文藝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探索創新精神;鼓勵提高深圳設計的專業水準,促進社會整體文化的發展;促進與國際設計的交流與合作;鼓勵設計師及設計專業工作者參與學術活動及社會的公益設計,培養青年設計人才;團結廣大設計工作者,提高民眾的審美能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深圳市文化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平面設計、新媒體設計等的研討、探索與推廣;

(二)藝術設計理論的研討、交流;

(三)藝術設計作品的展示、收藏與推廣;

(四)受政府委託開展藝術設計活動的策劃和舉行;

(五)本團體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四)須經本會學術委員會審核並面試通過,方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內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和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三)代表本團體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第三十條 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民間組織單位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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