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深圳市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號
《深圳市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7年8月7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八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長 陳如桂
2017年8月20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2017年8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八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華現代有軌電車(以下簡稱有軌電車)的運營服務、安全生產、交通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軌電車運營實行特許經營。
有軌電車運營單位按照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
第四條 龍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授權負責監督有軌電車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履行特許經營協定規定的義務,統籌協調有軌電車運營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組織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運營服務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市公安機關負責有軌電車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龍華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範圍內公共綠地的綠化養護和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國土、住房建設、水務、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軌電車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遵守特許經營協定等相關協定的約定,負責有軌電車日常運營工作,承擔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有軌電車運營秩序、安全生產、消防及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通信、供電、供水、排水、道路養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軌電車的正常運營保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不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擾亂運營秩序及損壞有軌電車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盜竊、損壞有軌電車設施或者其他危害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報告。
第二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八條 有軌電車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並經批准後投入運營。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並公布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範,指導運營單位制定乘客守則,監督檢查運營單位運營服務情況。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規範,制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標準,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批准後的標準提供有軌電車運營服務。
因節假日出行、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要求並提前通知運營單位臨時調整運營服務計畫,運營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整條線路或者部分路段運營。
因有軌電車設施故障、超出預設防護等級的自然災害、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單位臨時占用有軌電車車道等,嚴重影響運營安全,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相關路段及線路運營,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乘客疏散,報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及區應急管理部門,並向社會發布信息。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有軌電車因設施維護、保養、重大技術改造等需要暫停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提前向社會發布信息。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明顯位置公布票價表、乘客守則、首末班車始發時間、有軌電車運行信息。有軌電車運行中,運營單位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及相關運營服務提示、災害預警、應急指引、安全自救及文明乘車等信息。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負責有軌電車車輛、車站、停車場的環境衛生工作。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振動、噪聲等指標符合有軌電車運行設計檔案要求。
第十三條 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或者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或者優惠乘車服務。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運營單位有權查驗車票。除乘客主動補票外,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的10倍補收票款;使用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的,運營單位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乘客攜帶重量大於20公斤且不超過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且不超過1.6米的物品乘車的,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行李車票。
有軌電車在運營過程中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提供換乘服務;無法提供換乘服務的,應當退還票款。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在車站、車廂內明顯位置公布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本單位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乘客對有軌電車服務投訴的,由運營單位先行處理。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覆。
乘客對運營單位答覆不滿意或者運營單位逾期未答覆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處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第十六條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廂內鬥毆、尋釁滋事、猥褻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權利;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安全裝置;
(三)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四)在車廂或者有軌電車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
(五)在車廂內兜售、派發傳單、乞討、賣藝;
(六)其他違反有軌電車運營安全、運營秩序及有軌電車設施容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乘客不得違反規定攜帶下列物品乘車: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及傳染病病原體;
(二)槍枝、彈藥,或者弓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影響乘車秩序和安全的活體動物,但盲人乘車攜帶導盲犬及執行任務攜帶軍警犬除外;
(四)重量超過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
(五)乘客守則規定的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禁止攜帶乘車的物品樣式和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告,並由運營單位在車站內予以張貼、陳列。
乘客攜帶本條規定禁止攜帶物品乘車的,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乘車。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乘車。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三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購買運營相關保險。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設施、設備檢查和維修台賬制度並按照規定存檔,定期對有軌電車車輛、軌道、車站及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更新,確保各系統設施、設備完好,發現有軌電車運營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控制或者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急救技能、文明運營、優質服務等教育培訓活動,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業務考核制度。
運營單位應當對有軌電車駕駛員、調度員等涉及安全生產和參與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
有軌電車駕駛員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有軌電車車輛出廠交付運營單位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進行車輛登記造冊,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運營車輛安全、可靠,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性能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安全運營有關要求;
(二)按照規定設定應急窗、救生錘、滅火器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每日出車運營載客前,檢查確認沿線軌道安全狀況良好,並對每日首次運行的有軌電車進行出車前安全狀況檢查,開啟有軌電車運行狀態實時監控設備。
駕駛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車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運營單位不得安排駕駛有軌電車。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設定、移動、占用、遮蓋或者損毀交通標誌標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交通監控等保障有軌電車運營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牌,妨礙有軌電車安全視距,影響通行的;
(三)損壞有軌電車的車輛、軌道、路基、橋樑、機電設備等設施、設備及車站內設施、設備,或者干擾有軌電車機電設備、充電裝置和通信信號系統正常工作的;
(四)在有軌電車車道內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行駛中的有軌電車投擲物品;
(五)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有軌電車,影響有軌電車正常行駛;
(六)在軌道、車站範圍記憶體放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質;
(七)其他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軌電車沿線設定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包括下列範圍:
(一)以有軌電車交通線路中線為基線,兩側各30米內;
(二)橋樑、隧道、停車場、車輛段、變電所、通信基站、電纜通道、給、排水管道外側20米內。
運營單位依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定方案,報轄區規劃國土部門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除應急搶險外,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書面徵求運營單位意見後,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
作業單位依據前款規定書面徵求運營單位意見的,運營單位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作業單位出具書面意見。運營單位逾期未出具書面意見的,作業單位可以直接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
作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施工過程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因應急搶險需要在有軌電車安全保護區範圍內作業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即時告知運營單位,運營單位在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配合施工,確保有軌電車運營安全。
第二十八條 運營單位在進行有軌電車沿線安全檢查、控制或者消除相關安全隱患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有軌電車設施、設備安全隱患的,由該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消除隱患,也可以委託運營單位消除隱患,但應當承擔相應費用。該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消除隱患的,運營單位應當消除隱患,並可以依法追償相關費用。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軌電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十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上路行駛的有軌電車進行備案,並對經備案的有軌電車車輛予以編號。具體備案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有軌電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核發準予駕駛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二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定專用車道標誌、標線或者路緣石。事故易發路段應當設立車道隔離設施、導向標誌、安全警示標誌等設施。
在有軌電車通行的交叉路口,應當設定有軌電車專用的信號燈、停車線及有軌電車車道線。
第三十三條 有軌電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通行規則:
(一)正常運營時,在雙軌、雙向路段右側行駛;
(二)在有軌電車專用車道上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70公里;
(三)通過交叉路口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四)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冰雹、暴雨、濃霧等惡劣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則。
第三十四條 有軌電車通過交叉路口時,駕駛員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注意避讓。
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有軌電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沒有交通信號指示或者指示不明確的,有軌電車駕駛員應當將有軌電車停在停止線以外,不得通過交叉路口,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通警察及時到場指揮。
第三十五條 除緊急情況外,有軌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輛停放在人行橫道或者交叉路口區域,不得在站台以外區域上下客。
第三十六條 有軌電車行經交叉路口時,因故障需要停車處理的,駕駛員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向運營單位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處理。
第三十七條 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或者其他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的有軌電車交通區域。
禁止行人踩踏有軌電車車道道岔、信號設備等設施。除穿越人行橫道外,禁止行人在交叉路口範圍內的有軌電車車道上行走、駐留。
第五章 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有軌電車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經批准後實施。
涉及恐怖攻擊、治安類的突發事件,由市公安機關負責啟動相應的反恐、治安類應急預案,並組織指揮處置。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規定製定有軌電車運營突發事件各專項應急預案,重大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關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有軌電車發生突發事件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各專項應急預案要求,組織搶修、搶救、人員疏散及信息發布工作,並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有軌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指揮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運營單位應當對涉及的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
第四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與相關單位建立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四十一條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保護現場,迅速報警。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急救部門,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記錄事故現場狀況,等候處理。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移動車輛的,運營單位及事故相關方應當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或者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後等候處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狀況和路面交通受影響程度,可以通知運營單位暫停線路運營;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立即通知運營單位恢複線路運營,運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
涉及有軌電車事故處理的其他程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在有軌電車車道及設施範圍內發生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製定有軌電車運營服務標準或者運營服務標準未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或者提供運營服務未達到經批准的有軌電車運營服務標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拒絕執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的臨時運營服務計畫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發布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發布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投訴受理方式或者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四十四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暫停整條線路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購買運營相關保險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備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執行應急預案的。
第四十五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致使振動、噪聲等指標不符合有軌電車運行設計檔案要求的,由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執行有軌電車票價政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乘客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乘客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項有關運營安全、運營秩序管理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罰款。
乘客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上路行駛的有軌電車未按照規定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有軌電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相應駕駛證件駕駛有軌電車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有軌電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駛人,以及行人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拒絕、妨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軌電車,是指以電力驅動,在城市道路上沿敷設的固定軌道行駛的公共客運車輛。
(二)有軌電車設施,是指有軌電車的軌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停車場、車輛段、車輛、機電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有軌電車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三)有軌電車車道包括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和交叉路口車道:
1.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是指敷設有固定軌道,使用路緣石、隔離欄或者標誌標線等將有軌電車與其他車輛、行人隔離,只準許有軌電車通行的車道。
2.交叉路口車道,是指在交叉路口範圍內敷設有固定軌道,供有軌電車通行,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可以借道行駛的車道。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解讀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禁止在車廂內兜售、派發傳單、乞討、賣藝等,市政府13日公布的《深圳市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提出,除乘客主動補票外,無票、持無效車票等,將被按照單程票價的10倍補收票款。
13日公布的《深圳市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有軌電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按市政府或者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或者優惠乘車服務。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運營單位有權查驗車票。除乘客主動補票外,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照單程票價的10倍補收票款;使用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的,運營單位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另外,乘客攜帶重量大於20公斤且不超過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且不超過1.6米的物品乘車的,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行李車票。
《辦法》規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在車站、車廂內明顯位置公布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本單位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乘客對有軌電車服務投訴的,由運營單位先行處理。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運營單位答覆不滿意或者運營單位逾期未答覆的,乘客可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在10日內處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乘客乘坐有軌電車,應當遵守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禁止的行為包括在車廂內鬥毆、尋釁滋事、猥褻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權利;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安全裝置;在車廂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在車廂或者有軌電車設施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在車廂內兜售、派發傳單、乞討、賣藝等。
辦法解讀
制定目的
2012年9月,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我市首條有軌電車試驗線落戶龍華區,龍華現代有軌電車已於2015年7月動工建設,現已經建成投入試運營。有軌電車作為地面運行的軌道交通工具,兼具城市軌道交通和地面常規公交的運營特點。現國家和廣東省尚無專門針對有軌電車管理的法規、規章,我市現行的政府規章《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辦法》未能完全適用於有軌電車的運營服務和管理。此外,有軌電車因其車身長度長、行駛慣性大的特點,在交叉路口與其他社會車輛和行人並行時容易引發道路交通安全問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對有軌電車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細化規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規章對有軌電車的運營服務、安全生產、交通安全、應急處置、執法處罰等進行規範。因此,需要制定專門政府規章,對龍華現代有軌電車的運營服務和管理進行規範。
限定區域
現我市僅有龍華現代有軌電車作為有軌電車試驗線投入運營,全市尚未有其他有軌電車線路的建設。並且,有軌電車運行模式多樣,除龍華現代有軌電車與道路其他車輛共享路權的運行模式外,還有道路封閉式有軌電車、空中有軌電車等,這類有軌電車的運營管理,尤其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與龍華現代有軌電車有重大差別,難以通過一部有軌電車的管理規章予以全面規範。因此,為了更有針對性地對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進行規範,尤其是結合龍華現代有軌電車地面交通運行特點對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進行規範,《辦法》的適用範圍明確為龍華現代有軌電車。同時,考慮到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行在我市尚屬首例,其管理還有逐步完善的過程,我們擬以“暫行辦法”的方式出台,以便於在實踐過程中探索經驗,為進一步完善有軌電車的立法預留空間。
職責規定
龍華現代有軌電車作為軌道交通運輸工具在道路上行駛,涉及到多個部門的管理職責,《辦法》均予以了明確:
一是明確龍華區政府的屬地管理職責:考慮到龍華區人民政府是龍華現代有軌電車特許經營協定的簽訂者,同時作為轄區政府對運營單位安全生產和有軌電車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相應管理職責,《辦法》明確規定龍華區人民政府承擔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特許經營協定規定的義務,統籌協調運營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組織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明確了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龍華有軌電車是我市公共運輸的組成部分,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作為全市公共運輸運營的監管部門,負責龍華有軌電車的運營服務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龍華有軌電車依託現有道路資源運行,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參與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龍華有軌電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三是明確了龍華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的綠化養護和環境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監管職責。龍華有軌電車利用原有道路中央綠化帶作為專用車道,該部分綠化帶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建成後並未改變該部分綠化帶的管理部門,仍明確龍華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的綠化養護和環境衛生工作。
四是明確了有軌電車運營單位職責。《辦法》規定,有軌電車運營單位作為經營主體,應當遵守特許經營協定等相關協定的約定,負責有軌電車日常運營工作,承擔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有軌電車運營秩序、安全生產、消防及應急處置等工作。
運營安全要求
加強有軌電車的運營安全管理是《辦法》的重要內容,《辦法》從運營單位的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車輛及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安全作業管理等方面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運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設施、設備檢查、維護,並加強安全檢查以及查處和消除安全隱患;
二是明確運營單位對有軌電車車輛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突出運營單位在每日出車前對車輛、線路和駕駛員的安全檢查管理職責;
三是明確在有軌電車車道範圍內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前應當徵求運營單位意見後方可辦理相關施工作業許可手續。
四是明確了危害有軌電車運營安全的具體行為,並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車證特別規定
關於有軌電車登記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按照《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的規定,有軌電車屬於機動車。據此,有軌電車本應當進行機動車登記並懸掛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但公安部現並未對有軌電車進行技術檢驗和機動車登記。為解決有軌電車上路行駛問題,在已開通有軌電車運營的瀋陽、蘇州、珠海等城市中,對有軌電車實行備案制,即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編號後便可上路行駛。參照上述城市的做法,《辦法》規定運營單位組織有軌電車驗收,驗收合格後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編號後方可上路行駛,具體備案規定則授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通過有軌電車備案制度,可有效解決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事故車輛認定及後續處理問題。
關於有軌電車駕駛員資格問題,按照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有軌電車駕駛證為P證。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為有軌電車駕駛員核發相應駕駛資格。據此,《辦法》規定有軌電車駕駛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申請駕駛證人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核發有軌電車機動車駕駛證。
安全特別規定
龍華現代有軌電車行經25個平面交叉路口,在平面交叉路口將會與其他社會車輛和行人並行。鑒於有軌電車具有固定軌道運行、速度快、慣性大以及行經路段為交通繁忙路段的特點,對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為重要。為此,《辦法》在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下,對有軌電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了專門的細化規定:
一是從交通硬體設施方面加強有軌電車交通安全管理,如有軌電車專用車道設定專用車道標誌、標線或路緣石,交叉路口設定專用信號燈、停車線及有軌電車車道線;
二是明確有軌電車的通行規則,其中對其行駛速度作了特別限制,如通過交叉路口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三是對有軌電車通過交叉路口的交通管理作出規定,明確沒有交通信號指示或者指示不明時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外,不得通過交叉路口,並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交通警察及時到場指揮;
四是明確有軌電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駛時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向運營單位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等處置措施。